江蘇省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認定監測辦法

2022年6月24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江蘇省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認定監測辦法》。

江蘇省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認定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起點高、功能全、規模大、效益好、帶動能力強的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有力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推動農產品加工業集群集聚和提檔升級,提高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推動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帶動能力強。集中區內企業有穩定原料生產基地,緊密聯繫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基地農戶,能通過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
(二)科技含量高。集中區內重點加工企業有專門研發機構,或以科研教學推廣單位作為技術依託,技術創新和引領帶動能力強,對先進實用技術推廣套用、農產品精深加工和產品附加值提高具有促進作用。
(三)產業優勢明顯。集中區立足地方資源稟賦,圍繞優質糧油、規模畜禽、特色水產、蔬菜園藝等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及傳統食品加工,打造地方產業特色品牌。
(四)功能定位準確。科學選址、合理定位功能區,高起點配套建設,嚴格進區企業標準。集中區應成為本區域農業龍頭企業集聚地、農產品加工業示範基地以及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基地,引領當地鄉村產業發展。
第三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申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組織機構健全。集中區管委會須有完整的組織架構、穩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人員,可以是獨立建制,也可與經濟開發區、現代農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或鄉鎮機構合署,負責集中區發展規劃制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科技服務等。建立健全科學管理制度,完善便民服務“視窗”,強化廉政風險防控,營造優質、便捷、高效的投資環境。
(二)發展規劃科學。集中區須制定中長期規劃,規劃面積原則上在0.67平方公里以上(蘇南地區可適當放寬)。選址應當安排在農產品資源豐富、交通便利、農產品加工企業相對集中並有充足發展空間的區域,也可安排在經濟開發區或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內。
(三)配套設施完善。遵循生態優先、集聚集約、綜合配套的原則。電力、交通、通訊、污水處理及給排水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嚴格按照有關規範規劃建設。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生產、物流、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條件的集中區可建立融資擔保、檢驗檢測、倉儲物流、電子商務以及勞動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務平台。
(四)運行機制靈活。以政府投入為引導,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入為主體,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形成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後期運營管理,運用市場機制提高集中區運營效率。
(五)產品競爭力較強。集中區內企業主要加工產品須有註冊商標,生產加工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以及質量標準。集中區研發總投入占當年銷售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
(六)發展基礎良好。集中區已建成規模不低於規劃面積的40%,入駐企業不少於10家,至少有2家以上省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含外省入駐)、3家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年銷售總收入超過20億元(帶動當地優勢特色產業發展作用明顯的專業集中區可適當放寬)。帶動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和農民增收,其中帶動省內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不少於1萬畝或帶動省內農戶數不少於1萬戶。
第四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申報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集中區管委會。
申報主體需填寫《江蘇省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中區管理機構及辦公場所設定情況;
(二)集中區中長期規劃;
(三)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在建工程等情況;
(四)近兩年集中區內各級財政投入情況;
(五)入駐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
(六)入駐企業上年度經營業績情況;
(七)入駐企業及研發機構當年研發投入情況;
(八)入駐企業帶動能力情況;
(九)其它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五條 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照申報條件進行初審,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將推薦檔案和申報材料報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將推薦檔案和申報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六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每兩年認定一次。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申報的集中區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核查,確定候選名單。
候選名單經公示後,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認定並公布。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每兩年對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運行情況監測一次。重點監測規劃實施進度、年銷售收入、帶動能力等指標,監測不合格的在一年後再次進行監測,連續兩次監測不合格的,取消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省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認定與管理辦法》(蘇農規〔20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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