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5號
《北京市種子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22年1月10日
條例全文
北京市種子條例
(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育種創新
第四章 品種管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六章 扶持與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激勵育種創新,規範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發展現代種業,維護國家種源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育種創新,以及品種管理、生產經營、扶持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本市推進種業之都建設,促進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子工作的領導,將種子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將種業創新納入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內容,統籌協調解決種業發展重大問題,制定長期穩定支持政策措施,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市種業發展規劃,並將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考核。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本區種業發展規劃。本市種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市、區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種子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等多方參與的種子儲備制度,儲備的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
第七條 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應當加強種子基礎科學技術知識、種源安全形勢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現代種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種子法律法規的行為。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投訴和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十條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堅持基礎性、公益性定位,遵循保護優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元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鑑定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編制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種質資源保護制度和分級分類保護體系,建設種質資源大數據平台,提升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能力。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市級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集或者採伐列入目錄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教學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列入本市目錄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批准。
市級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由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分別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收集、整理、登記、保存、鑑定、評價種質資源。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種質資源登記信息和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根據實際情況,將下列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分別納入其中予以保護:
(一)列入國家和市級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的;
(二)農作物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特色地方種;
(三)珍稀、瀕危樹種和古樹名木、主要鄉土樹種、本市特有的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
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確定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等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或者服務協定開展下列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相關工作,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提供相應支持和保障:
(一)建立健全種質資源收集、登記、保存、鑑定、評價、更新、交流和共享利用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開展種質資源鑑定、評價,發掘優異基因,建立DNA指紋圖譜庫,創製優異種質;
(三)加強種質資源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強化技術支撐,穩定壯大專業人才隊伍。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可以利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開展科普教育活動,因地制宜設定科普教育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在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豐富本市種質資源多樣性。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木種質資源的檢疫隔離機制,對引進的種質資源開展檢疫性有害生物和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健全快速通關機制,提高通關便利性。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對從境外引進的種質資源進行登記,依託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做好樣品保存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種子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種質資源保護,並按照規定登記其保存的種質資源信息。
因科研和育種需要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提出申請。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提供,簽署種質資源獲取與利用協定並做好跟蹤記錄;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育種創新
第十八條 育種創新應當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堅持市場導向、企業主體、產學研用結合。
第十九條 本市強化種子企業的創新主體作用,推動不同層次和規模的種子企業協調發展。支持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發展,重點培育具有人才、技術、資本優勢的領軍企業,培養具有資源、品種、模式優勢的特色企業。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種業智庫、種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專業化平台發展,為政府、企業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
鼓勵社會單位開展植物新品種測試、種子質量檢測工作。
第二十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農作物、林木育種等研究,提高育種基礎創新能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種子企業通過組建創新聯盟、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和共設研發基金、共建實驗室等方式,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育種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優異基因挖掘、新種質創製、新品種培育等方面開展創新合作。
第二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育種高精尖創新攻關計畫,聚焦重大基礎理論研究、育種關鍵核心技術,選育優質高效品種;創新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機制,遴選、支持優秀技術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種業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尊重、維護和保障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取得植物新品種權或者育種方法發明專利權的品種得到推廣套用的,育種者、權利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鼓勵和支持採用轉讓、許可等方式轉移轉化種業科技成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可以以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種質資源和技術方法等資源與種業企業進行合作。
第二十四條 本市將植物新品種權、育種方法發明專利權等育種領域智慧財產權納入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聯動保護和行政司法協同保護機制,依法保護育種領域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種業交流交易。舉辦種業大會、高峰論壇等,促進國內外優勢企業和創新機構聚集;搭建種業科技成果交流平台,推進創新成果集成融合與價值釋放。
第四章 品種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或者本市審定。通過本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分別由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公告,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
應當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應當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二十七條 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應當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八條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到本市行政區域內同一適宜生態區域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市農業農村或者園林綠化部門備案。經備案的,由市農業農村或者園林綠化部門向社會發布公告。
引種者對引種品種的真實性、適應性和安全性負責。
引種品種被原審定部門撤銷審定的,市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根據主動備案清理工作要求或者引種者申請,撤銷引進品種備案,並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登記、備案的,申請人應當向市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機構提交農作物品種的標準樣品,由指定機構建立健全農作物標準樣品庫和DNA指紋圖譜庫。
申請林木品種審定、認定、備案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園林綠化部門指定機構提交林木品種的標準樣品,由指定機構建立健全樣品庫和DNA指紋圖譜庫。
第三十條 通過本市審定、認定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審定、認定,並由原公告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申請人提供的品種標準樣品不真實;
(二)申請人利用偽造試驗數據等欺騙手段通過審定、認定;
(三)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生產利用價值;
(四)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僅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或者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
(二)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剩餘的常規種子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
(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
(五)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書面委託,生產、代銷其種子。
有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農業農村或者園林綠化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者申請註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種子審定、登記、認定、備案的信息一致。
第三十四條 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經營種子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種子經營者的身份、聯繫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等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經營者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通過種業大會等展銷會銷售種子的,展銷會承辦單位應當對銷售者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等進行核驗。
第三十五條 鼓勵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電子標籤,建立生產經營電子檔案,增強林木種子質量可追溯性。林木種子電子標籤、電子檔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保障性苗圃建設,提高重大活動、重點工程的用種保障能力。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造林綠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園林綠化部門制定的計畫使用附有標籤的林木良種和鄉土樹種。
第六章 扶持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本市綜合運用產業布局、合作協同、財稅金融、人才培養、營商環境等方面的措施,促進種業振興。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種業發展規劃,最佳化種業發展布局,規劃建設規模適當、集中穩定的種子科研試驗、生產繁育、展示示範基地,吸納種業生產要素聚集,合理配置科研實驗設施和其他必要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指標,並在土地租賃、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種業科技創新協調機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在京單位的聯繫,協同建設聯合研究平台,承接國家現代種業重大項目,支持有關單位在京開展種質資源保護、育種創新和育種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四十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等周邊地區建立健全種業創新、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人才技術交流、信息共享、執法等協作機制,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南繁規劃,支持北京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科研育種、配套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提升服務水平。
本市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種子企業與外埠優勢區域種業基地合作,在全國範圍內布局科研育種基地、良種繁育生產與加工基地。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專項用於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關鍵核心育種技術創新、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種業支撐服務平台建設等方面,加大對種業創新的支持力度。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支持企業發展、科技創新的專項資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種子企業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三條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創新型種業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國家支持科技創新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現代種業創新,扶持種子企業擴大規模,提高競爭力;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業創新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建立健全優良品種使用補貼機制,制定、公布適宜本地使用的農作物和林木優良品種目錄,提升優良品種套用水平。
第四十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種子企業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對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種業實用技術人才分類評價機制,將育種輔助、檢驗測試、鑑定評價等基礎性工作情況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
鼓勵組織種業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田間育種輔助人員、檢驗測試人員、鑑定評價技術人員等實用技術人才。
第四十七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建立健全種業監測機制,收集、整理和分析種子科技研發、生產經營、市場動態等信息,為政策制定和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參考。
第四十八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種子生產經營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種子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協調機制,實行執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
第四十九條 種子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技術服務、信用建設、市場行銷和諮詢等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種子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種子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集體林場、農戶開展合作,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採集或者採伐列入市級目錄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農業農村或者園林綠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種子廣告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經營種子的種子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種子經營者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核驗、登記平台內種子經營者有關信息或者未建立經營者檔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二)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並經過改良,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
(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是指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林木品種;市園林綠化部門可以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之外依法確定其他八種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面明顯優於當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第五十五條 草種、菸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