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河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是1984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 發布日期:1984-01-23
  • 生效日期:1984-01-23
  • 發布單位: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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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1-23
【生效日期】1984-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引言
河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4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的管理和建設,提高種子質量,保護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正當利益,促進農作物產量和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農作物種子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農作物育種和種子的生產、推廣、經營、使用的單位、個人,以及與種子工作有關的其他部門。
第三條種子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推廣良種,為農業生產服務:建立良種繁育推廣體系(即將新品種培育、區域試驗、品種審定、良種繁育、加工精選、檢驗分級、經營、推廣等連結在一起,並按各種作物的不同要求,建立良種繁育程式);保護品種資源,加強種子的科學研究;制訂和執行種子標準;培訓種子工作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條省、市、縣農業部門設種子行政管理機構,其職責是:貫徹執行種子條例;組織農作物品種的審查、審定;制定種子的引進、繁殖、推廣計畫;對種子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行政管理;對違反本條例者,依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級種子公司負責種子的生產、加工、檢驗、經營和繁殖、推廣等項工作。
第五條從事農作物生產的國營單位或集體單位,必須採用優質良種,並及時更新。農業部門要積極宣傳,幫助集體和農戶採用良種。
第六條種子的生產的供應,要堅持“四化一供”的方向,逐步達到品種布局區域化、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以縣為單位組織供種。暫不具備實行“四化一供”條件的地方和作物品種,允許農場、農戶自選、自繁、自留、自用,國家給以必要的輔助。
種子的質量標準,分國家標準、部頒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種子部門和標準部門共同審定。
第七條種子的檢驗、檢疫工作,由各級種子檢驗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負責管理,嚴格執行檢驗、檢疫制度。
第八條本條例所指種子主要包括:糧、棉、油、蔬菜及其他經濟作物和特種作物的種子、果實以及無性繁殖的根、莖、苗等。
第二章 資源管理
第九條農作物品種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品種資源的蒐集、整理、保存、鑑定、研究和利用,由省農林科學院統一組織辦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國外或省外引進農作物品種資源,必須經過植物檢疫,批准後方可利用。並須將引進的品種名稱及有關資料,送交縣以上農林科學技術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我省直接向國外提供農作物品種資源,應以國家頒布的《中國農作物品種資源對外交換目錄》為限。
第三章 選育與審定
第十二條農作物品種的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由省級科研單位及有關院校負責。
第十三條鼓勵各級科研、生產單位的技術人員和民眾選育農作物新品種(系)。
第十四條設立省農作物新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會由省農業廳、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農林科學院並聘請專家、教授、科技人員及有關的行政幹部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擬定新品種(系)的申報、試驗、審定手續和實施細則以及品種區劃意見;
二、審定新育成和引進的農作物品種;
三、領導和組織農作物品種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四、為新品種命名。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選育出的新品種(系),申請參加省品種區域試驗和審定,必須向所在地的種子部門申報,再逐級向省審定委員會推薦。
第十六條申請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系),必須有二到三年的區域試驗資料和一到二年的生產試驗資料,有一定數量的原原種,產量高於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的標準種的百分之十以上,或經統計測驗達到顯著標準,或在品質、生育期、抗逆性、抗蟲性、抗病性等方面有一項或多項優異性狀。
第十七條經過審定的新品種連同品種適宜地區和栽培方法,由省農業廳頒布,做到良種、良法一齊推廣。
第十八條未經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系),不得宣傳,不得登報,不得擅自散發、推廣和經營。
第四章 生產和推廣
第十九條建立種子生產基地,實行專業化生產。種子基地包括國營原種場,社隊良種場,農業科研單位,農場,有關院校和農村的集體特約基地、特約繁種專業戶。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良種繁育程式,實行世代更新制度。原原種由育種單位負責提供,由原種場按照原種標準和原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高倍繁殖成原種,再放到社隊良種場或特約繁種基地或專業戶高倍繁殖成生產用種。
第二十一條種子基地要相對集中,並具備較好的生產條件和技術力量。生產的種子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由種子部門統一收購,其他部門和個人不準套購。
第二十二條國營原種場是全民所有制的種子生產基地,免除徵購任務和農業稅。其土地、資產和農副產品等為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國營原種場必須堅持“以繁育原種、良種為主,積極開展多種經營”的方針,其耕地百分之七十以上用於繁殖良種。生產資料供應部門對種子生產基地(包括特約基地)所需要的化肥、農藥、柴油、藥械、機械等要列入計畫,優先保證供應。
第二十三條植棉十萬畝以上的縣,要建立棉花種子專業公司,由良棉軋花廠、原種場、良繁區組成。實行種、管、收、軋、經營一條龍,逐步做到由縣統一供種。
第五章 檢驗和檢疫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經營的種子,必須符合質量標準。經過種子部門檢驗許可後,方能出售。調出縣境的種子,必須經過植物檢疫,批准後方能調運。無檢驗、檢疫證書者,交通、郵電部門不得承辦運輸和郵寄。
第二十五條在外省繁殖的種子,未經檢疫的,嚴禁入境;外省在我省繁殖種子時帶入的種子要經過檢疫,並嚴禁作病蟲害接種試驗。
出省繁殖種子必須經省種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有關院校及省、地以上農業科研單位可在本單位或限定的試驗場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並應做好封鎖、隔離、消毒等工作,嚴防蔓延污染。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此項試驗。
第二十七條集體單位和農戶自用的種子,由各級種子部門和技術站指導、監督、檢查。對盲目引進種子,逃避檢驗、檢疫的,縣種子檢驗和檢疫部門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自然災害變更作物種植計畫,必須調撥商品糧作種子時,要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種子檢驗機構發給特許證。
第六章 經營
第二十九條各種農作物種子,由種子公司統一經營。需要由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時,必須經當地種子部門審查批准,列入計畫,並經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種子的進出口貿易業務,由省種子公司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營種子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種子分級、貯藏、包裝標準,否則不得銷售和調運。作物種子的調運,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安全承運,不違農時。
第三十二條種子價格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允許浮動。浮動幅度,按以質論價原則,由省統一制定,以維護生產者、經營者的正當經濟利益。不許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嚴禁轉手倒賣,哄抬價格。
種子部門議價收購的良種,可以議價銷售。
第三十三條各類專業種子公司經營良種,實行微利政策,銀行給予低息貸款,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第三十四條種子部門收購的農作物良種,可以抵頂徵購任務;供應良種根據需要由糧食部門劃給糧油周轉指標,種子部門定期與糧食部門結算。
第三十五條經營的種子必須經過精選加工處理,符合標準的才能作為商品種子銷售,精選種子時的合理消耗,由糧食部門核銷。
第三十六條省、市、縣之間和經營單位預約繁殖種子實行契約制,違背契約的一方要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章 救災備荒種子
第三十七條省、市、縣各級都要貯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種子。具體數量,由各級人民政府按自然規律和需要,每年確定一次。分別由糧食、供銷部門負責收購、保管和經營。
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戶,也要適當貯備自用的救災備荒種子。
第三十八條救災備荒種子,必須實行分品種專庫貯藏,定人管理,按期檢驗、更換。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發明創造和重大突破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其中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明獎勵條件的,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執行:
一、在種子科學理論研究、育種技術上,有顯著成績或重大突破的;
二、在新品種(系)選育,品種資源蒐集、保存等工作上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推廣新品種、研究改進良種的栽培技術上有顯著成績的(推廣面積,縣為該品種適宜地區的百分之三十,地、市百分之二十五,省百分之二十,平均畝產和經濟效益提高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四十條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貢獻大小,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一、在品種審定、區域試驗、生產示範、良種繁育、提純復壯、經營管理和制訂、執行種子標準以及檢驗、檢疫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種子收貯、加工、保純等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培訓種子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上有顯著成績的;
四、模範執行本條例,並與違反者作堅決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和指使人,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
一、傳播使用劣種屢教不改造成農業減產的;
二、損壞或阻礙新品種(系)的審定和推廣的;
三、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謊報新品種(系),騙取榮譽的;
四、在品種資源保存工作中,因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情節輕重,由當地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當事人和指使人,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並沒收其非法收入:
一、經營種子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
二、未取得檢驗證銷售種子的;
三、未取得檢驗、檢疫證偷運種子的;
四、交通、郵電部門未按檢驗、檢疫規定辦理承運和郵寄種子的。
第四十三條擅自散發或銷售未經審定和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使生產遭受損失,由供種單位或個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和指使人,分別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我省不準出國的品種資源運出國境的;
二、私自散發和經營未經檢驗的種子,使生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三、任意接種,進行病蟲害試驗,造成危險性病蟲雜草蔓延傳播的;
四、擅自動用救災備荒種子的;
五、盜竊育種資料,破壞品種試驗和良種繁育的;
六、在種子收貯、銷售、加工、運輸、檢驗、檢疫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
七、侵占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的試驗基地和國營原種場及種子部門的土地、財產,嚴重影響正常工作和生產的;
八、以非法手段,開具檢驗、檢疫證明,使病區種子流入非病區造成損失的;
九、未通過檢疫部門,盲目調入種子,造成非病區為病區的;
十、憑藉職權和其他手段進行干預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種子的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七條省內有關種子科技成果的轉讓,按照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北省技術有償轉讓試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省農業廳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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