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種子條例

《上海市種子條例》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激勵育種創新,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進現代種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和種源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種子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修訂信息,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種子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種子條例
(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激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進現代種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和種源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和林木的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種業創新、品種管理、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相關保障與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本市種業發展應當按照國家種業振興戰略部署和都市現代農業發展要求,夯實種質資源基礎,提升種子基地建設水平,強化種子企業主體作用,最佳化種業發展環境,激勵種業自主創新,發揮產學研協同優勢,將上海建設成為服務全國、面向全球的種業創新中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種子工作的領導,將種子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種業創新納入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內容,完善種業發展扶持措施,統籌協調解決種業發展重大問題。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子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種子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規劃資源、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種子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部署,根據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市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種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本區種業發展規劃。種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等多方參與的種子儲備制度,並組織實施。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種子儲備制度要求,結合實際需求,開展種子儲備工作。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儲備的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
第八條 本市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九條 本市推動建立、健全長江三角洲區域種子工作協同機制,在育種創新、品種管理、標準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人才培育、監管執法等方面開展合作交流,促進區域種業高質量發展。本市加強與其他省市種子工作的協作,推進種質資源共享利用、育種聯合攻關、植物新品種保護、成果推廣。
市域外農場行政管理機構和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加強與農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溝通,推進域外農場的種子工作。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種業發展要求,按照保護優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發展規劃,明確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基礎研究、深度發掘、保護體系建設、共享與創新利用等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部署和本市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掌握本市種質資源的存量、特徵特性、套用狀況和發展進程。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通過種質資源普查等方式發現的本市地方特色種質資源,應當形成目錄並公布,促進地方特色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劃定區域界線,設立保護標誌,明確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並向社會公布。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法劃入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充分考慮種質資源保護的需要,避讓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避免對種質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四條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按照市農業農村或者林業部門的要求,開展下列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一)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繁殖、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
(二)組織種質資源保護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發掘優異基因,建立分子指紋圖譜庫,創製優異種質;
(三)公開其保存的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
(四)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和科普宣傳。
本市鼓勵種質資源保護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技術推广部門等單位聯合開展前款所列的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為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提供相應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環境變化等情況致使種質資源受到威脅或者破壞的,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性收集、保護。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無法繼續保存種質資源的,應當報經市農業農村或者林業部門同意後,將種質資源交由相應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或者其他有保存能力的單位繼續保存。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範圍內擅自採集、採伐種質資源或者引進外來物種,以及從事其他危害種質資源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技術推广部門等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引進相關種質資源,並向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提交種質材料。其中,利用財政資金收集引進的,應當提交種質材料。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予以登記、保存。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木種質資源的檢疫隔離機制,對引進的種質資源開展檢疫性有害生物和生物安全風險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於公共資源,應當依法開放利用。
因科研和育種等需要利用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申請。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提供;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向申請人提供種質資源的,應當與申請人就提供種質資源的品種、數量、費用、用途以及利用情況反饋等事項進行約定。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定期將種質資源提供利用情況向市農業農村或者林業部門報告。
第三章 種業創新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種業創新資源整合和利用,最佳化科研布局,推進公共服務相關平台建設,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公益性研究成果等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提升種業創新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加強種業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開展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高育種基礎創新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聯合育種攻關,建立產業化創新模式,推動基礎研究聯合、資源材料整合、育種技術集成、產業鏈貫通,提高育種質量和速度。
本市支持種子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創新,通過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設研發基金、共建實驗室、組建創新聯盟或者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等方式,開展種業自主創新和突破性品種選育。
本市鼓勵種子企業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開展種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以種業創新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開展種子檢驗技術研發和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等品種測試,提供種質資源鑑定評價、品種真實性和純度分子鑑定等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種業發展規劃,最佳化種業基地布局,規劃建設規模適當、集中穩定的種子科研試驗、生產繁育、成果展示示範基地。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進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智慧型化的農作物科研育種、良種基地建設,優先將糧食種子生產基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市林業部門應當推進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規劃,支持上海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相關配套設施,提升服務水平。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建立科研育種、良種基地。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區種業發展優勢,推進種業創新園區建設,為園區內的科研機構和種子企業開展種子研發、加工、成果展示交易等提供服務和保障。
種業創新園區應當推進園區內科研機構、種子企業等進行開放式科技合作,推動種業創新、孵化加速、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本市推進種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相關部門最佳化種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健全種業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依法保障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以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種質資源和技術方法等與種子企業開展合作,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種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等開展種業科技文化交流活動,通過舉辦種業論壇、搭建種業科技成果交流平台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種子領軍企業、種子特色企業在本市落戶。
支持種子企業在國外設立研發機構並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第四章 品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品種審定。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依法設立農作物、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本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分別由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公告。
第二十九條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本市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市農業農村或者林業部門備案。經備案的,由市農業農村或者林業部門公告。
主要農作物引種者應當在擬引進種植區域開展不少於一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
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在擬引進種植區域開展品種適應性試驗。
引種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應當依法獲得品種權人同意。
第三十條 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
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選育者可以向市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品種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種子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銷售種子的,應當就委託生產或者銷售的農作物和林木種類、品種名稱、委託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二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記錄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並保證可追溯。
購種者要求開具銷售憑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開具。
第三十三條 種子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銷售等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實行全過程質量管理。
本市鼓勵種子生產經營者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種子應當附有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本市鼓勵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電子標籤,匯集種子標籤、使用說明以及檢疫證明、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銷售種子的,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種子類別、品種名稱、質量指標、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風險提示等信息;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取得的營業執照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營業執照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第六章 保障與監管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進具有人才、技術、資本優勢的種子領軍企業,以及具有獨特資源、品種、模式的種子特色企業;加強對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的培育和扶持。鼓勵國內外種子企業在本市建立總部機構,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三十七條 對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和技術推广部門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和急需緊缺種業人才,本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完善最佳化種業人才職稱評價標準,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突出業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發揮本市農業、林業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基地的人才培養作用。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定種業專業或者開設種業相關課程。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對種質資源收集和鑑定保存、育種基礎性研究、品種試驗展示和推廣、人才培育等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對種業創新園區、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給予重點支持。
本市支持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直接補助、貼息貼費、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種業發展。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與政府投資基金合作,對種業科技示範套用、產業化項目等進行投資。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可以用於激勵獎補。
第三十九條 市規劃資源、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支持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種質資源保護和種子研發、試驗示範、生產所必需的農業、林業用地和必要的生產生活用地合理需求;推動設施農業、林業用地向種源設施建設傾斜,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支持研髮型種子企業、種子科研機構。
第四十條 本市加強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智慧財產權、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為植物新品種權、育種方法發明專利權等種業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支持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植物新品種,加強實質性派生品種管理,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促進種業自主創新、原始創新。
第四十一條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收集、整理和分析種子科技研發、生產經營、市場動態等信息,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運行“一網統管”等平台,提升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數位化服務與監管能力。
第四十二條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種子質量抽查、檢驗等活動,保障農業、林業用種安全。
第四十三條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加強種子執法,強化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線索通報、辦案協作,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相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和個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種子法律、法規的行為。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投訴和舉報方式,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保護設施或者保護標誌的,由農業農村或者林業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食用菌菌種、中藥材種、草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種業創新、品種管理、種子生產經營、保障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強化種質資源保護,促進開發利用。一是明確市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等特定保護區域,劃定區域界線、設立保護標誌,明確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種質資源保護單位負責開展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相關工作。二是規定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特定保護區域;禁止在特定保護區域內擅自從事採集、採伐種質資源或者引進外來物種等行為。三是規定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向社會公布本市地方特色種質資源目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公開其保存的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二)匯集科技資源優勢,提高種業創新水平。一是支持種子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設研發基金、共建實驗室、組建創新聯盟,發揮產學研協同優勢,開展商業化育種創新。二是規定市、相關區政府規劃建設種子科研試驗、生產繁育、成果展示示範基地。三是明確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區種業發展優勢,推進種業創新園區建設。四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種子企業等開展種業科技文化交流活動,吸引國內外種子領軍企業、種子特色企業落戶本市;支持種子企業在國外設立研發機構並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三)完善品種管理,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一是規定對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實施品種認定。二是明確通過網路銷售種子的,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種子類別、品種名稱、質量指標、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
(四)加大政策保障,強化種子質量監管和執法。一是細化種子企業培育引進、人才政策保障、財政資金投入以及用地需求保障等方面的具體支持措施。二是明確種子質量監管、執法協作、信用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規範市場運行。(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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