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

《貴州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強化全過程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4日,《貴州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4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4日,《貴州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強化全過程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工作,包括補充耕地項目管理、用於落實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補充耕地備案入庫、補充耕地指標管理、補充耕地利用監管等。
第三條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耕地後備資源;堅持嚴格管理,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強化補充耕地全過程監管,確保補充耕地真實有效。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項目,是以補充耕地為主要目標,產生新增耕地指標即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的土地整治項目,包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以及其他可產生新增耕地指標的項目。
第五條 各地要加強項目整體謀劃,對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報備入庫、後期管護、資金使用等環節進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占用耕地開展非農建設項目主體單位、各級土地整治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其他涉農部門、國有平台公司等可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申報補充耕地項目。
第七條 補充耕地區域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和用途管制要求,嚴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開發。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城鎮開發邊界線內開墾耕地;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開墾耕地;
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
禁止在嚴重石漠化、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等區域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禁止在符合國家政策的生態退耕區域開墾耕地;
禁止在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範圍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墾的區域內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禁止在現狀耕地、災毀耕地上造耕地。
國家規定禁止開發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在下列區域選址實施補充耕地項目應進行選址論證:
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將園地、灌木林恢復為耕地的,應徵得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水利等相關部門完成可行性論證。
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復墾等擬開墾為耕地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結果報縣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立項審查,符合條件的下達立項批覆。立項批覆中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總投資、項目類型、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新增水田面積、提質改造耕地面積、建設工期等內容。
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要嚴格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一條 通過批覆立項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在“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完成立項報備。按照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省級覆核的方式逐級開展。
第十二條 取得立項批覆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土地整治有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充分徵求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不得違背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意願強行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整治有關技術規範,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對項目規劃設計的合理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評審,出具書面評審意見,並報相關主管部門批覆。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要求,嚴格執行招投標、公告、監理、審計等項目管理制度,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常態化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督促項目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規劃設計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按要求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對項目實施全程監管。項目實施應當接受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區選點設立標誌牌,對項目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規模、工程內容、建設工期等主要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本轄區補充耕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項目工程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相關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變更材料,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地類變更,逐級審核上報自然資源部,完成地類變更。通過地類變更的項目方可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通過地類變更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項目管理、土地變更調查、工程質量建設、項目驗收等相關規範,對照竣工驗收材料等進行實地勘驗,核實新增耕地數量、地類、質量和工程建設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立項審批部門依據項目驗收情況下達驗收報告。驗收報告須明確項目建設總規模、實際總投資、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提質改造耕地面積及前後利用等別、主要工程完成情況及數量等。
驗收報告應簽章規範並附驗收組成員手寫簽名表。
第二十三條 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程設施等移交手續,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簽訂管護協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按照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省級覆核的要求逐級開展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根據項目立項檔案、竣工報告、工程覆核、驗收檔案等資料,結合項目竣工后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高清正射影像,通過內業比對和外業核實全覆蓋,逐地塊核定新增耕地指標,評定新增耕地質量。
第二十六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級報備補充耕地項目按照內業100%和外業不低於30%的比例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內業100%和外業不低於15%的比例覆核確認。
第二十八條 通過新增耕地核定的項目,按照“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省級覆核”要求,在監管系統中開展補充耕地項目備案入庫。
按照“誰報備、誰負責”的原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報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一致性負責。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報備信息,對審查結果負責。
省土地開發整治中心負責報備信息省級覆核並報自然資源部監管審查。經部級監管通過的項目,新增耕地指標進入補充耕地儲備庫。
第二十九條 完成備案入庫的項目,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各級政府或自然資源主管部入口網站主動公開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補充耕地利用監管的主體責任,要將管護費用列入投資預算。
督促補充耕地項目管護主體嚴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進行種植利用,嚴禁補充耕地“非農化”“非糧化”。
第三十一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對補充耕地項目進行全程管理,負責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做好項目檔案資料管理,及時將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後續管護利用等有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情況進行通報。
對存在典型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市、縣人民政府視情況採取警示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備案入庫及指標使用等措施。已落實整改和責任追究的,視整改情況恢復項目備案入庫、指標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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