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自治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威寧自治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理順工作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資金監管,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精神,結合威寧縣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寧自治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威寧自治縣
  • 時間:2007
  • 目的:規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理順工作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資金監管,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01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黔國土資發[2009]14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主要包括財政資金及為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由投資公司向相關銀行申請的貸款資金。

第三條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由縣財政局、國土局、建設投資公司、相關銀行共同負責管理。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四條

縣建設投資公司在收到銀行貸款和財政部門的配套資金後,應及時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給實施單位。

第五條

縣國土局是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管理和監督部門,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檢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核。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國土資源局,由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代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資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投資項目保質、保量、按期完工。必須依照財政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開設專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落實管理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負總責,對項目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對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負責。

第七條

縣財政局、國土局、建設投資公司、相關銀行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報賬制管理要求,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

第八條

項目施工單位根據項目啟動情況和實施進度,提出資金使用計畫,請撥項目首付資金,首付款一般為該項目資金的20%,填制《報賬請款審批表》,經項目實施單位、監理單位、國土局、建設投資公司、財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撥付資金。項目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監理費、業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據實申報,經建設投資公司、財政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撥付。

第九條

實施單位根據項目首付資金使用情況(用完70%以上),提出報賬請款申請,填制《報賬請款審批表》和《費用支出核銷單》,並附有效報銷憑證,經上述單位申核後撥付第二批項目資金。再按上述程式報賬和請撥下一批次資金。

第十條

第一次請款所需的資料:請款申請表、項目中標通知書、項目承包契約書(副本)等有關資料。
第二次以後請款所需資料:請款申請表、施工監理部門出具的工程進度資料、發票等。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提供各種真實、有效和完整的請款報賬憑據。

第十二條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縣建設投資公司按規定扣留項目投資財政補助部分10%的質量保證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後,如未發現質量問題,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否則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質量全權負責,施工監理部門對項目質量負監管責任,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質量。縣國土局、財政局等部門要對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防止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審查後報縣財政局審查批覆。

第十五條

對於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式、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預算未核定、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投標、工程達不到應有進度以及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項目,縣建設投資公司有權緩撥或停撥資金。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發現隨意擴大或縮小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以及更改實施項目等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違規、違紀、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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