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2014年巫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一份檔案。
巫山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資金(簡稱復墾資金)的管理,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規範地票價款使用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2010〕384號)、《巫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巫山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巫山府辦發〔2012〕41號)和《中共巫山縣委辦公室、巫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山縣村級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巫山委辦〔2012〕120號)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復墾資金,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對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廢(放)棄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的資金。包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後節餘建設用地指標換取的收益和用於復墾的周轉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巫山縣管理和使用復墾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復墾資金管理原則:資金統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分級負責。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五條縣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設定縣復墾資金專戶,儲存和管理全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資金和指標收益;縣農委設定農委財政雙控代管賬戶與鄉鎮、街道村級財務代管賬戶分級儲存和管理本轄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復墾資金。
第二章支出範圍及預算標準
第六條復墾資金的支出範圍為組織、實施、管理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程成本、融資(借款)成本、管理成本和補償(助)費等。
第七條工程成本即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各項土地復墾工程發生的費用。按1.5萬元/畝預算。
第八條融資(借款)成本是指通過墊資和金融機構貸款等籌集資金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支付的資金利息。按1.1萬元/畝預算。
第九條管理成本包括鄉鎮(街道)管理成本、村社管理成本和縣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管理成本。按1萬元/畝預算。
第十條補償(助)費是指退出利用效益不高或廢(放)棄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後,給予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補償(助)費。包括房屋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土地使用權補償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費和農戶購房補助費。
第十一條復墾成本費用結餘由縣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章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工程成本、融資(借款)成本、管理成本由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按《巫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巫山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實施細則的通知》(巫山府辦發〔2012〕41號)的規定及契約撥付。
第十三條地票交易完成後,由縣國土房管局完善相關資料,報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審核撥付相關資金:工程成本、融資(借款)成本、管理成本撥付至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復墾資金專戶;農戶補償資金直接撥付至農戶個人賬戶;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資金撥付至鄉鎮、街道村級財務代管賬戶。
第四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費的管理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復墾補償費,由村級財務代管中心於收到後五個工作日內劃入縣農委財政雙控代管賬戶集中存儲管理。使用時由農委、財政部門按審核的使用方案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所需資金劃撥到村級財務代管中心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按規定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費,套用於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時實行備案制。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其擁有部分的復墾補償收益時,村支兩委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徵求民眾意見提出使用項目和方案。
(二)召開2/3以上村民代表參加的代表會議進行票決,參會人員一半以上同意的,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按民主決策的要求進行監督。
(三)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縣農委和財政局備案;100萬元(含100萬)以上的項目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四)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國家基本建設相關要求組織項目區村支兩委實施;村級財務代管中心按《巫山縣村級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巫山委辦〔2012〕120號)進行資金撥付和財務核算。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本轄區內的復墾資金管理負責,縣國土房管局應對本單位劃轉和使用的復墾資金負責,縣農委應對集中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復墾補償資金負責。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加強復墾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復墾資金支出的範圍和標準,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各項費用的審核。對不合規、不合法、手續不齊備的,一律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縣國土房管局、縣農委、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應對復墾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定期審計,追蹤問效。
第二十條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復墾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應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