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補充耕地指標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12月,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補充耕地指標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補充耕地指標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規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提高土地要素保障水平,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有關檔案精神,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推進綠色發展的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在自然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部占補平衡系統)中備案的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糧食產能3類指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統籌(以下簡稱指標統籌),是指實施《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3號)明確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工業園區建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存在補充耕地指標缺口,逐級負責統籌落實補充耕地指標的行為。
第四條 省建立省級統籌庫,主要用於解決跨市域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缺口。
第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市級統籌庫,儲備指標統籌解決轄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建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缺口。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以部占補平衡系統指標儲備庫為基礎組建縣級統籌庫,大力實施各類補充耕地項目,積極生產補充耕地指標,按照屬地原則優先保障轄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工業園區建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七條 縣級統籌庫保障建設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存在指標缺口的,方可申請市級統籌;對跨市域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經市級統籌後仍然存在缺口的,方可申請省級統籌。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級統籌資格審核,確定省級統籌規模及指標劃轉,由省土地開發整治中心具體實施。
第九條 省級統籌的新增耕地指標不改變指標的權屬,在新增耕地指標入庫時劃轉10%納入省級統籌庫。
第十條 省級統籌指標按照先申請先安排、先劃轉先使用的原則進行使用,2年未使用的按原劃轉渠道收回。
  
第十一條 省級統籌指標申請程式:
(一)申請。由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申請人)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省級統籌申請。申請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補充耕地指標缺口、申請省級統籌規模等。
(二)審核。省自然資源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根據省級統籌庫情況提出省級統籌意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同意。
(三)繳費。同意省級統籌的,申請人組織繳費,在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統籌資金繳入承擔省級統籌任務縣的縣級財政。
(四)劃轉。申請人繳清費用後,省自然資源廳將補充耕地指標劃轉到申請人指定的指標庫。
第十二條 省級統籌標準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6號)規定的貴州省補充耕地統籌標準的80%執行,即:基準價每畝4萬元(其中水田每畝8萬元),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0.8萬元。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新增耕地後期管護的責任主體,嚴格新增耕地後期管護,足額安排新增耕地管護費用,確保補充耕地指標數量真實、質量可靠。指標統籌不改變新增耕地的後續管護責任。
第十四條 各地指標統籌收益優先安排用於實施補充耕地及後續管護、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方面。高標準農田建設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所得統籌收益全部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省級統籌實施等情況,適時調整補充耕地統籌標準。
第十六條 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確市級統籌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市級統籌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省級統籌標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國家規定另有要求的,執行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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