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

為了促進和規範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11年3月1日
  • 發布時間:2010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修訂的條例,條例說明,審議報告,

公告

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0第22號)
《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已於2010年11月30日經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30日
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
(2010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2010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治理,對自然災害損毀或者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對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堅持因地制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土地整理開發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並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納入管理。
第六條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耕地耕作層保護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鼓勵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條 對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經批准的土地整治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和上級下達的補充耕地年度計畫,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計畫。
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中的土地開發,不得在大於20度的坡地進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森林公園開墾耕地;禁止毀壞森林、圍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灘地開墾耕地。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及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符合生態建設、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規劃新增耕地率應當符合土地整治有關規定;
(四)經項目涉及地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審批。
土地整治項目經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經批准獲得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單位為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委託等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除橋樑、防洪堤、水壩、隧道、水電安裝等工程外,項目施工費在50萬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單體工程,不受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限制,由項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放棄承包權的,依法公開招標。
第十六條 土地整治後的耕地耕作層、平整度、灌排水條件、道路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後,批准項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及指標流轉價款、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等。
第十九條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統籌安排,實行分級管理,專項用於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治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支出,並落實到項目。
第二十條 耕地開墾費由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耕地開墾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土地整治項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指標流轉價款用於新增耕地指標收購儲備和實施補充耕地項目,以及土地整治項目庫和新增耕地指標庫的建設、運行、維護等。
第二十二條 財政性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用於自行占補的,其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審批、驗收、新增耕地合格證的核發和備案等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自行占補新增耕地指標有餘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財政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資金使用方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滯留、挪用、擠占、超範圍使用、超標準開支土地整治財政資金。
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負責,組織完成補充耕地年度計畫。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度,確保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整治項目相掛鈎,實現先補後占。
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庫區建設的耕地占補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實行邊補邊占。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指標,由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增耕地合格證。
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增耕地合格證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增耕地合格證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編號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新增耕地指標庫,新增耕地指標納入縣級以上新增耕地指標庫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土地權屬調整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從業單位違反有關標準、規定、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截留、滯留、挪用、擠占或者超範圍、超標準開支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是指涉及的項目測繪單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單位、項目施工招標代理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和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指標流轉價款是指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為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購買新增耕地指標的價款。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現對《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土地整治是有效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有力支撐,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和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對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和土地整治工作。連續幾年的中央一號檔案中均強調土地在“三農”工作中的重要基礎作用,特別是在中發〔2009〕1號文中明確提出:“大力推進土地整治,搞好規劃,統籌安排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農業綜合開發等各類建設資金,集中連片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實行田、水、路、林綜合治理,大規模開展中低產田改造,提高高標準農田比重。”溫家寶總理在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重申了這一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和土地整治工作,從嚴格耕地保護和“環境立省”的高度出發,經過近十年的努力,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截止2009年底,全省實施各類土地整治項目4570個,項目建設規模192萬畝,投資50億元,新增耕地面積約70萬畝,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既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積,又保障了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項目的需要。但是隨著工作的深入,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土地整治任務十分繁重,土地整治項目繁多,急需有一個地方性法規來規範。我省是全國唯一沒有平原支撐的山區農業省,又是西部欠發達省。一方面,我省正處在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各項生產建設還將占用一定數量的耕地,另一方面,我省是自然災害多發省份,各類自然災害損毀耕地嚴重,加上耕地後備資源匱乏,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二是雖然《土地管理法》確定了土地整治的制度,但土地整治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較強的複雜的系統工程,實際工作中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土地整治管理主體及職責卻沒有明確統一,土地整治管理工作薄弱,缺乏有效監管;三是一些地方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不規範,沒有嚴格遵循先規劃後申報,規劃決定項目,規模決定投資,項目跟著規划走,資金跟著項目走的管理方式,存在項目重申報、輕實施,重數量、輕質量,有些地方甚至違反法律的規定,把應該用於土地整治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四是新增耕地指標流轉不規範,監督機制不健全。因此,在國家加大土地整治力度而又缺乏統一規範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08年《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並由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法規案,之後由委員會牽頭,組成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政府法制辦共同參與的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先後到黔西南州、安龍縣、遵義市、遵義縣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進行了實地考察。通過實地調研,收集、整理國家及省內外有關土地整治的資料,在借鑑湖南、天津等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  2009年初,將《條例(徵求意見稿)》送省內市(州、地)及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徵求意見,召集地、縣國土資源部門,土地開發整理專業機構和部分專家進行論證、修改。3月—5月,起草小組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逐條修改,根據國家對土地整治工作的規範要求,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名稱改為《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後又印發各市(州、地)人大及部分縣人大徵求意見。8月,委員會召集省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保、交通、發改等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並論證,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又對《條例(草案)》稿進行多次討論和修改。  2010年4月,起草小組到湖北、浙江省考察調研,學習兄弟省市的經驗。5月底委員會又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送各市(州、地)人大徵求意見,並於6月17日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6月21日,起草小組再次對文本進行修改完善,6月24日經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土地整理、開發、復墾項目為載體,以項目的規劃及計畫,項目申報、審批、實施,項目資金管理,新增耕地指標管理,法律責任等為主要內容,共八章三十八條。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土地整治管理主體及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土地整理開發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參與和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為適應我省土地整治事業的發展,經人事、編辦等部門批准,自2001年以來,省、市(州、地)、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相繼設立了專門的土地整理機構(事業性質),具體負責土地整治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目前省、市(州、地)、縣(市、區)共設立土地整理中心(局)88個,在職人員552名。  (二)關於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  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土地整治實行項目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省國土資源、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檔案和辦法,擬定了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形成了“規劃—計畫—選址—論證—設計—實施—驗收”的項目管理程式,對全省土地整治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充分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結合存在的問題,以項目管理為主線,從項目申報和審批、項目實施、資金管理、耕地指標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關於新增耕地指標管理  依法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度,實行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整治項目相掛鈎,是實現先補後占,確保耕地總量平衡的先決條件。《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組織完成補充耕地年度計畫。”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度,確保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整治項目相掛鈎,實現先補後占。”為了從源頭控制和防止新增耕地指標非法流轉,《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新增耕地合格證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新增耕地指標的入庫、流轉作了明確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了促進和規範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和高校有關專家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0年10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切實保護和有效補充耕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進一步規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一條中的“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後增加“提高耕地質量”幾字;刪除“《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2、將第五條中的“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資質”修改為“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3、將第六條修改為:“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耕地耕作層保護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鼓勵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4、在第八條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後增加“城鄉規劃”幾字。  5、將第十條修改為:“土地整治項目中的土地開發,不得在大於20度的坡地進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森林公園開墾耕地;禁止毀壞森林、圍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灘地開墾耕地。”  6、刪除第十一條中的“縣級土地整理開發機構”幾字。  7、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橋樑、防洪堤、水壩、隧道、水電安裝等工程外,項目施工費在50萬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單體工程,不受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限制,由項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放棄承包權的,依法公開招標。”  8、刪除第十六條。  9、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土地整治後的耕地耕作層、平整度、灌排水條件、道路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技術標準。”  10、將十八條修改為:“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向批准項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批准項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檔案。”  11、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財政”後增加“審計”;將第二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滯留、挪用、擠占、超範圍使用、超標準開支土地整治財政資金。”  12、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庫區建設的耕地占補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實行邊補邊占。”  13、刪除第三十一條中的“可並處罰款”幾字。  14、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修改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15、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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