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於2019年2月1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共十一條。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黔府辦函〔2019〕17號
  • 發布日期:2019.02.01
  • 施行日期:2019.02.01
通知要求,辦法正文,政策解讀,解讀2,

通知要求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2月1日

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實現壩區農業產業規模化發展,根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耕地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是指位於地形坡度小於6度的壩區內,相對集中連片的耕地、園地。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的統一領導;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各級管委會是轄區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的責任人,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政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內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制定保護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統計等部門對轄區內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範圍進行劃定。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縣級人民政府劃定成果進行審核。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500畝以上壩區統一登記編號。
壩區種植土地範圍要閉合,在城鎮、開發區、園區、村莊、道路、河流、水庫等容易被蠶食、侵占的地域,要有明顯的界線標誌,並在顯要位置設立明顯的界樁、標識牌。壩區種植土地範圍劃定要按照與城鎮發展、生態用地、重大基礎設施用地互不交叉重疊的原則,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的銜接。
應當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一般農田、園地中相對集中連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備一定規模化生產條件的耕地、園地,以及已實施和正在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耕地、園地。
可以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內,經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調整為一般農田、園地的種植土地;
(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中,經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撤銷批准檔案,並調整為一般農田、園地的種植土地;
不得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
(一)林地;
(二)城鎮、開發區、工業園區、自然村寨、水庫、高速公路、城鎮快速通道等現狀建設用地,以及已批准擬建設的土地;
(三)一級水源保護區及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土地;
(四)按照有關規定不能劃入的其他土地。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占用儲備區,建立儲備庫。
儲備種植土地應與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相鄰。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壤培肥等措施,能夠達到與劃定的種植土地質量相當的相對分散的耕地、園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內,經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調整為種植土地的耕地、園地、草地;復墾為種植土地的建設用地。嚴禁將不符合適度規模化生產條件的土地劃入儲備種植土地。
第七條 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經劃定後,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教育、醫療、污染防治、通村道路、水利、設施農業、扶貧等民生公益性項目,確需占用的,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論證,落實將儲備區土地補劃入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區,並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工作制度,聘請壩區內行政村1—2名村民為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
第九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將審核同意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劃定數據及調整變化後數據報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採取措施確保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對違反規定擅自占用、調整、損毀劃定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的,依紀依法處理。對監管不力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嚴格保護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實現壩區農業產業規模化發展,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黔府辦函〔2019〕17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起草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我省山地多平地少,土地破碎分散,可規模利用地塊有限,農業產業基礎薄弱,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地形坡度小、相對集中連片,是我省最寶貴的農業資源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龍頭抓手。省委、省政府決定把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作為主戰場,要在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中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大力推動我省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助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讓廣大民眾更多受益、更快脫貧致富。2018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開專題會,要求參照國家對基本農田保護的要求,突出可操作性、約束性、特殊性,儘快制定出台全省500畝以上大壩種植土地保護辦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聯合開展全省500畝以上壩區情況調查,重點對壩區中相對集中連片的種植土地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在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送審稿)按程式進行報批。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黔府辦函[2019]17號文印發《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是針對保護好地形坡度小於6度、相對集中連片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而制定的相關保護措施,共十一條,主要從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的定義、保護管理職責、保護範圍劃定、儲備區建立、監督問責等方面進行規定。
《辦法》第一條明確了對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實行保護的主要目的和意義。
《辦法》第二條對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的含義進行了界定,即“地形坡度小於6度的壩區內,相對集中連片的耕地、園地”。
《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主要規定了省、市、縣、鄉各級政府對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實施保護的主體責任,對省、市、縣級政府的具體職責進行了劃分。
做好壩區種植土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首要任務是要劃出壩區種植土地的具體保護範圍並有明顯的保護邊界,《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要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範圍進行劃定”,同時明確規定要在城鎮、開發區、園區、村莊、道路、河流、水庫等容易被蠶食、侵占的地域,要有明顯的界線標誌,並在顯要位置設立明顯的界樁、標識牌。還明確了壩區種植土地範圍劃定原則和與各類規劃相銜接的要求等,對應當劃入、可以劃入和不得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的土地進行明確規定。
為確保壩區種植土地質量不減、穩定利用,需要建立占用補劃制度,劃定儲備區。《辦法》第六條明確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儲備區,明確將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壤培肥等措施能夠達到與劃定的種植土地質量相當的相對分散的耕地、園地等三類土地應當劃入儲備種植土地。同時也明確“嚴禁將不符合適度規模化生產條件的土地劃入儲備種植土地”。
壩區種植土地劃定後必須嚴格保護,未經批准不得占用,但對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教育、醫療、污染防治、通村道路、水利、設施農業、扶貧等民生公益性項目,確需占用的,《辦法》第七條明確了占用補劃程式和規定。
《辦法》第八條明確要建立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制度,由縣級人民政府聘請壩區內行政村1—2名村民為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建立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落實專人對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察和管護,及時掌握使用狀況,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特別是對違規占用壩區種植土地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
為適時把握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動態變化情況, 《辦法》第九條規定市級人民政府應將審核同意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劃定數據及調整變化後數據報省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主要目的是為各部門按照職責及時開展相關監測監管、結構調整、規劃管理、合理利用等提供基礎依據。
《辦法》第十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確保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強調“對違反規定擅自占用、調整、損毀劃定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的,依紀依法處理。對監管不力的,嚴肅追責問責”。
《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施行時間。

解讀2

近日印發的《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提出,全省縣級政府部門要劃定轄區內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範圍並加強保護,助推農業規模化發展。
該保護辦法提出,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是指位於地形坡度小於6度的壩區內,相對集中連片的耕地、園地。這些壩區種植土地要閉合,在城鎮、開發區、園區、村莊、道路、河流、水庫等容易被蠶食、侵占的地域,要有明顯的界線標誌。同時,嚴禁將不符合適度規模化生產條件的土地劃入儲備種植土地。
貴州省要求各級責任主管部門要採取措施確保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對違反規定擅自占用、調整、損毀劃定的壩區種植土地行為,將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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