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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村級黨組織負責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係,因地制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原則上,經村黨組織研究同意,並應當提交村(社)成員代表大會或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外開展集體資源開發。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購置的
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有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定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九)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農村集體應當對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建立紙質台賬和電子台賬,並進行年度盤點。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 鎮(街)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交易服務平台”),並明確交易管理部門。
鎮(街)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保障交易服務平台有固定場所和業務受理視窗,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運作經費納入鎮(街)財政預算。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須通過交易服務平台交易管理後方能進行資金收付和入賬,且會議記錄(民主表決書)、契約、成交確認書(備案表)等相關資料須作原始憑證一併入賬,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防控資產交易風險。
村(經聯社)農村集體交易服務人員由村(社)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
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相關成員組成,實行村(社)主任(理事長、董事長)負責制。
第八條 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專門服務平台,履行的職責包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場所;
(二)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諮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四)審核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五)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六)監督交易的進程及指導交易契約的簽訂;
(七)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檔案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八)對農村資產交易的契約歸檔備案;
(九)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鎮(街)交易服務平台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及契約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農村集體應當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公開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做好資產交易工作,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契約台賬,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契約台賬的信息要與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平台的信息相銜接,實現區、鎮(街)、村三級資源共享。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重大資產交易應當按照規定通過相應交易服務機構或平台進行。其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分級交易,一是進入鎮(街)交易服務平台交易,二是在村社依規自行組織交易。
第十二條 鎮(街)、村兩級交易標準由各鎮(街)自行確定,包括交易涉及的標的金額、畝數、面積、契約期限等重要內容,嚴禁將集體資產分割立項、化整為零後降級交易。上述標準需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一)除進入區、鎮(街)交易服務平台交易以外的其他農村集體資產,允許由村、社自行組織交易。在村(社)自行組織交易的,必須接受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的指導和監督。應先到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申請,由鎮(街)相關職能部門及交易服務平台審批後,按規定進行公示和組織交易,並將交易相關資料及時報送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審核備案。
(二)在村(社)自行組織交易的,可選在交易標的物現場或村委會辦公場所(村民議事廳)等公共場所進行。
(三)在鎮(街)交易平台服務系統正式運作時間前(具體時間節點由各鎮街結合實際確定)簽訂的規範契約,可以通過交易平台系統在契約台賬補錄登記。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採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不採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稚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政府投資或村(社)集體出資的公益事業項目;
(二)捷運等政府投資並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係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採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經農村集體申請不公開競投的;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五)其他因市政、公益、扶貧等政府投資及非營利性項目不適宜採取公開競投方式的。
不採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鎮街不公開競投會議記錄及審批表)和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採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並進行平台補錄。
第十四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價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必須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並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可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優先權的,
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籤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式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前,應先向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交易服務平台可按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綜合鎮(街)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鎮街農辦、國土規劃、林業、環保、水利、經濟、農村財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交易意向審批、用地性質審核、入賬把關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進行交易意向登記後,農村集體應編制交易方案,並按照層級民主決策制度進行表決,填寫《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五)契約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農村集體應根據市場價或政府指導價對資產提出交易底價,有條件的可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確定農村集體資產價值的,應當進行評估:以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轉讓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不少於7天。
第十七條 經民主表決通過後,農村集體應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提交以下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超過180日的,須重新表決,重新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審批。
(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及表決情況等相關材料;
(二)出讓方(發包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出讓方(發包方)為公司的,須提供營業執照或社會誠信服務憑證(原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標的物權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契約樣本;
(五)交易底價;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應當對交易出讓方(發包方)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全部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程式合規性審核,作出是否受理進入鎮街交易服務平台交易的答覆。對受理進入鎮(街)交易服務平台交易的,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應當進行受理登記;對不予受理的要提出理由,讓交易出讓方(發包方)完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對受理進入鎮(街)交易服務平台交易項目的交易信息,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應當在廣州市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及其政府規定的平台網站和交易服務平台公告欄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應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七)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 交易公告期限應該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量化分層公告標準,明確層級公告期限。
(一)鎮(街)交易、村(社)自行交易的一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公告期不得少於7天。
(二)社會影響面廣、社會效益大的重大項目交易,公告期一般不得少於30天。重大項目具體標準如下:1.單宗交易標的底價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等)使用權出租、出讓的交易;2.單宗契約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等)使用權出租、出讓的交易;3.單宗契約土地面積500畝以上(含500畝)的農用地(含耕地、園地、魚塘、林地,其他檔案規定不可流轉的除外)發包流轉。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交易公告期一般不得少於30天。
公告期間無正當理由,出讓方(發包方)不得撤銷申請,不得變更公告內容。確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變更公告內容的,出讓方(發包方)應在交易日的3個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務平台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後方可撤銷、變更,並予以公告。如變更公告的內容涉及租金、租期等重要條款的應當重新提交民主表決結果資料及重新計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條 競投意向人在交易時,應按公告要求向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提交以下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競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包括加蓋公章的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的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託書等);
(二)競價報價表;
(三)交易保證金收款憑證。交易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標的額當年交易底價或項目總金額的30%。交易保證金的具體金額由農村集體在上款標準範圍內確定,並提交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式通過。項目總金額以交易底價計算。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保證金可於交易日當天現場交納。10萬元以上的保證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匯到指定賬戶,並提供繳款憑證核對。
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項交易的競投;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須一次性全額返還。競投人成功競得的,在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
契約履約金。
(四)按照信息發布的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並告知確認結果。
第二十一條 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應當在交易日組織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雙方應當確認交易結果,在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將交易結果按照公告發布的相同方式和途徑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內容包括: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繫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到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或村辦公場所現場簽訂契約。因競得人的原因,未與出讓方(發包方)簽訂契約的,視為放棄交易,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因出讓方(發包方)原因造成逾期沒有與競得人簽訂契約的,視為交易失敗,出讓方(發包方)退回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簽訂契約後,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應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並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台,原則上一個交易項目要建立一份檔案。
第二十四條 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申請重新發布公告。變更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交易。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由村、社自行交易的,農村集體須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經民主議事程式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以及相關的會議記錄,報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審批後方可進行交易。
(一)向社會公開發包的資產交易項目須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由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協助發布信息。在信息發布到期後,依照相關規定自行組織交易,並把交易情況及時報告鎮(街)交易服務平台。
(二)交易完成後,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書面確認交易結果,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報鎮(街)資產交易服務平台審核確認後,將交易結果在村務公開欄上、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凡經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發布信息的,交易結果要在廣州市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等信息網站及媒體上公示。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村(社)通知競得人到指定的場所簽訂契約。
(三)村(社)將契約、會議記錄(民主表決書)等相關交易資料上交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存檔備案,並憑會議記錄(民主表決書)、契約和成交確認書等材料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入賬。
第二十六條 標的金額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體資產交易,可由村(社)自行按流程組織交易,鎮(街)備案,平台補錄。各鎮(街)可結合實際制定小宗零碎資產的交易標準和流程,適當簡化交易程式,合併操作環節。
(一)經所在村委、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核實,確實符合小宗零碎集體資產交易標準的,農村集體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領取小額零碎民主表決書和備案表等資料。
(二)在交易信息發布渠道上,招標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只需在村(社)務公開欄、標的物周邊分別公布即可,並提供結果公示照片。
(三)在民主表決程式方面,村級小宗零碎集體資產可由村經濟聯合社、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社級小宗零碎集體資產可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見證下,由社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嚴禁將集體資產分割立項、化整為零後降級交易。
(四)村(社)按規定程式自行交易後,交易資料交由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登記補錄。憑契約、小額零碎民主表決書和備案表等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入賬。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鎮(街)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台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第二十八條 鎮(街)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的獎懲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禁止交易:
(一)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
(三)農村集體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存在信息虛假的;
(四)未經本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式表決通過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時,必須由各村(社)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村監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監事會)派員以及若干村民代表(成員代表)到場見證監督。在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或村社自行組織交易的,屬於經濟聯合社的集體資產,原則上由轄下每個經濟合作社派代表1名以上到場見證;屬於經濟合作社的集體資產,由村“兩委”(社委會)1名成員與該社1名以上村民代表(成員代表)到場見證監督。村民代表(成員代表)如不到場見證監督,則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督權。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及時向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依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全區範圍內,競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差名單:
(一) 一年內累計3次不到現場參與競投的;
(二) 一年內累計3次競價報價故意比底價低的;
(三) 一年內累計3次填寫棄權報價的;
(四)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五)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行為的;
(六)在競得成功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七)在競得成功後,無正當理由推翻成交價或拒絕簽訂契約的;
(八)履約過程中,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累計3次未按照契約約定交納租金(承包金)的;
(九)契約到期後,未按照契約約定交還標的物的;
(十)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被列入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差名單的競投人或承租(承包)人,3年內(含3年)不得參與競投,具體實施標準由鎮(街)進一步完善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入交易服務平台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平台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簽訂契約的或故意設定障礙不履行契約的;
(七)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八)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級管理部門、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交易服務平台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行為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契約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鎮(街)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轄區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增府辦規〔2020〕2號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政策解讀
《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適用於那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適用於原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
二、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適用於那些交易行為
適用於將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三、符合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管理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那些
1.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2.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3.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5.農村集體與有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定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6.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7.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8.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9.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農村集體應當對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和建立紙質台賬和電子台賬,並進行年度盤點。
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重大資產交易,應到哪些交易服務機構或平台進行
根據《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留用地開發利用工作的通知》(增府辦函〔2019〕6號)檔案精神,對於留用地採取依法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等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或引入社會資本合作開發的,應提交相應平台實施公開交易,具體如下:
(一)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
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實施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委託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進行。
(二)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和轉租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5〕39號)的有關要求,委託區土地房產交易所組織實施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和轉租。
(三)留用地合作開發以及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租、轉租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留用地合作開發以及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租、轉租,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通過並出具書面意見後,由屬地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
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於不屬以上兩款及本款範圍但登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集體建設用地,合作開發事項可參照本款程式辦理。
五、村集體資產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採取不公開方式競投
(一)發展幼稚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政府投資或村社集體出資的公益事業項目;
(二)捷運等政府投資並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係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採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經農村集體申請不公開競投的;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五)其他因市政、公益、扶貧等政府投資及非營利性項目不適宜採取公開競投方式的。
不採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鎮街不公開競投會議記錄及審批表)和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採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並進行平台補錄備案。
六、我區農村集體資產公告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1.項目基本情況;
2.交易底價;
3.競投人資格條件;
4.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5.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6.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7.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8.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七、競投意向人在參與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時所需提供的資料分別有哪些
(一)競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包括加蓋公章的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的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託書等);
(二)競價報價表;
(三)交易保證金收款憑證。交易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標的額當年交易底價或項目總金額的30%。交易保證金的具體金額由農村集體在上款標準範圍內確定,並提交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式通過。項目總金額以交易底價計算。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保證金可於交易日當天現場交納。10萬元以上的保證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匯到指定賬戶,並提供繳款憑證核對。
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項交易的競投;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須一次性全額返還。競投人成功競得的,在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契約履約金。
(四)按照信息發布的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農村集體資產由村、社自行交易的村級交易,應該如何規範開展
農村集體資產由村、社自行交易的,農村集體須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經民主議事程式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以及相關的會議記錄,報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審批後方可進行交易。
(一)向社會公開發包的資產交易項目須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由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協助發布信息。在信息發布到期後,依照相關規定自行組織交易,並把交易情況及時報告鎮(街)交易服務平台。
(二)交易完成後,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書面確認交易結果,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報鎮(街)資產交易服務平台審核確認後,將交易結果在村務公開欄上、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凡經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發布信息的,交易結果要在“廣州市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等信息網站及媒體上公示。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村社組織競得人到指定的場所簽訂契約。
(三)村社將契約、會議記錄(民主表決書)等相關交易資料上交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存檔備案,並憑會議記錄(民主表決書)、契約和成交確認材料等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入賬。
九、標的金額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體資產交易應該如何規範交易,提速增效
標的金額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體資產交易,可由村社自行按流程組織交易,鎮街備案,平台補錄。各鎮(街)可結合實際制定小宗零碎資產的交易標準和流程,適當簡化交易程式,合併操作環節。
(一)經所在村委、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核實,確實符合小宗零碎集體資產交易標準的,農村集體提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申請表》,領取小額零碎民主表決書和備案表等資料。
(二)在交易信息發布渠道上,招標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只需在村(社)務公開欄、標的物周邊分別公布即可,並提供結果公示照片。
(三)在民主表決程式方面,村級小宗零碎集體資產可由村經濟聯合社、村“兩委”、村民監督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社級小宗零碎集體資產可在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見證下,由社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嚴禁將集體資產分割立項、化整為零後降級交易。
(四)村(社)按規定程式自行交易後,交易資料交由鎮(街)交易服務平台登記補錄。憑契約、小額零碎民主表決書和備案表等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入賬。
十、如何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與監督
(一)鎮(街)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台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二) 鎮(街)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的獎懲依據。
(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禁止交易:
1.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2.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
3.農村集體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存在信息虛假的;
4.未經本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式表決通過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時,必須由各村(社)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村監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監事會)派員以及若干村民代表(成員代表)到場見證監督。在鎮街交易服務平台或村社自行組織交易的,屬於經聯社的集體資產,原則上由轄下每個經濟社派代表1名以上到場見證;屬於經濟社的集體資產,由村“兩委”(社委會)1名成員與該社1名以上村民代表(成員代表)到場見證監督。村民代表(成員代表)如不到場見證監督,則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督權。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及時向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報告。
(五)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鎮(街)交易服務平台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1.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2.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依據的;
3.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4.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六)在全區範圍內,競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差名單:
1.一年內累計3次不到現場參與競投的;
2.一年內累計3次競價報價故意比底價低的;
3.一年內累計3次填寫棄權報價的;
4.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5.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行為的;
6.在競得成功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7.在競得成功後,無正當理由推翻成交價或拒絕簽訂契約的;
8.履約過程中,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累計3次未按照契約約定交納租金(承包金)的;
9.契約到期後,未按照契約約定交還標的物的;
(十)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被列入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差名單的競投人或承租(承包)人,3年內(含3年)不得參與競投,具體實施標準由鎮(街)進一步完善制定。
十一、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簽訂契約的或故意設定障礙不履行契約的;
(七)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八)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