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的財產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由浙江省農業廳於2018年10月16日印發,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浙江省農業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0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2月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農辦):
現將《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農業廳
2018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的財產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指經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後,股東所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或者份額。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股東參加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實行“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戶內共享”,可依法流轉,也可質押融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範圍內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的登記和流轉管理。各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和流轉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股權流轉包括繼承和轉讓。除依法繼承外,股權轉讓(包括有償退出以及被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而轉讓)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持股比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在各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第二章 股權登記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後,應當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信息和股東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信息,並以戶為單位出具股權證書。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編制股權清冊,包括戶主姓名、股東、股權證編號、股權數額、股份金額等基本信息。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姓名及其股權等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或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發生變更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對集體資產股權變更信息進行登記,並將相關變更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 股權繼承
第十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股權收益暫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股權繼承手續,待辦妥股權繼承手續後,補發股權收益。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股權,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後,其所持有股權歸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當隨帶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以及遺囑、遺產分割協定、公證書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下同)等確認股權繼承份額的相關材料,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繼承和股權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繼承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繼承的股權僅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
第四章 股權有償退出
第十四條 股權有償退出是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持有人自願將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有償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
股權有償退出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集體贖回,是指股權持有人將股權退回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股權進行收購;
(二)內部轉讓,是指股權持有人通過交易將其股權有償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村集體資產股權有償退出:
(一)有穩定收入來源,可滿足贍養父母與撫養子女義務的;
(二)已辦理養老保險,或預留相應養老保險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有效第三方認證的;
(三)有固定住所,長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戶口已從本村遷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
第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流動資金占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經營性收入年均增幅達百分之五以上時,方可開展集體贖回。贖回資金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贖回價格以上年度末賬面淨資產為基礎,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經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定。
第十七條 股權有償退出遵循以下程式:
(一)股權持有人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對申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審核通過。
(三)交易雙方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指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股權有償退出協定。協定內容應包括:
1.雙方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2.交易股權的權屬、份額和交易金額;
3.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4.雙方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6.簽約日期;
7.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雙方憑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鑑證的有償退出協定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股權,應當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用於核減相應的總股權數。
第五章 股權質押
第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其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物擔保申請貸款融資。股權質押擔保應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十條 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必須為實施靜態管理的集體資產股權。
第二十一條 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股權評估,可由借貸雙方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或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股權質押登記部門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質人身份證明;
(二)質押登記申請書;
(三)股權證書;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股權質押證明;
(五)質押契約;
(六)質押清單;
(七)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押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押權實現、質押權人放棄質押權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押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當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時,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變賣、拍賣所質押股權,以優先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變賣、拍賣質押股許可權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優先回購質押權人的股權。
第六章 行為規範
第二十六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確認後終止交易:
(一)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認為按照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
(二)當事人或者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向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終止轉讓書面申請,並經核實的;
(三)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依法不得進行轉讓的;
(四)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終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於轉讓當事人雙方權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對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各市、縣(市、區)按照本辦法,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戶內共享”。
《辦法》規定,社員長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戶口已遷出、有穩定收入或者已辦理養老保險的,可向村集體申請有償退出自己的股權。股權轉讓必須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但依法繼承除外。
《辦法》還允許社員把自己的股權作為質押擔保物,用於申請貸款融資。這也意味著,集體股權和承包田、宅基地等不動產一樣,能為農民帶來財產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