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 檔案號:中發〔2014〕1號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23日
- 單位:國務院
通知 國辦函〔2014〕31號,一、工作分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二、工作要求,(一),(二),(三),
通知 國辦函〔2014〕3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
關於“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和“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農辦、農業部、財政部、科技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商務部、統計局、糧食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
關於“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
關於“加大力度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糧食安全責任與分工,主銷區也要確立糧食麵積底線、保證一定的口糧自給率”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
(五)
關於“繼續堅持市場定價原則,探索推進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與政府補貼脫鉤的改革,逐步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在市場價格過高時補貼低收入消費者,在市場價格低於目標價格時按差價補貼生產者,切實保證農民收益”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糧食局、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
關於“2014年,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行銷貸款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農辦、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統計局、糧食局、商務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
關於“科學確定重要農產品儲備功能和規模,強化地方尤其是主銷區的儲備責任,最佳化區域布局和品種結構”和“完善中央儲備糧管理體制,鼓勵符合條件的多元市場主體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國資委、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八)
關於“進一步開展國家對農業大縣的直接統計調查”和“編制發布權威性的農產品價格指數”的問題,由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九)
關於“抓緊制定重要農產品國際貿易戰略,加強進口農產品規劃指導,最佳化進口來源地布局,建立穩定可靠的貿易關係”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農業部、財政部、外交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
關於“加快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糧棉油等大型企業”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農業部、財政部、國資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糧食局、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中投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十一)
關於“探索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基金和海外農業發展基金”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十二)
關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和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支持標準化生產、重點產品風險監測預警、食品追溯體系建設,加大批發市場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費用補助力度”、“加快推進縣鄉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制度,開展示範市、縣創建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辦會同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三)
關於“拓寬‘三農’投入資金渠道,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通過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稅費減免等措施,帶動金融和社會資金更多投入農業農村”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開發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四)
關於“按照穩定存量、增加總量、完善方法、逐步調整的要求,積極開展改進農業補貼辦法的試點試驗”、“新增補貼向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產區傾斜”和“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提高補貼精準性、指向性”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林業局、統計局、糧食局
、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五)
關於“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力度,完善補貼辦法,繼續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六)
關於“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增加對商品糧生產大省和糧油豬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鼓勵主銷區通過多種方式到主產區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基地,更多地承擔國家糧食儲備任務,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七)
關於“降低或取消產糧大縣直接用於糧食生產等建設項目資金配套”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八)
關於“建立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態修復治理區和蓄滯洪區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九)
關於“穩步推進從財政預算編制環節清理和歸併整合涉農資金”和“支持黑龍江省進行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在認真總結經驗基礎上,推動符合條件的地方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驗”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扶貧辦、審計署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
關於“改革項目審批制度,創造條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級涉農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一)
關於“改革項目管理辦法,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切實提高監管水平”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二)
關於“加強專項扶貧資金監管,強化省、市兩級政府對資金和項目的監督責任,縣級政府切實管好用好扶貧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審計署、林業局、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三)
關於“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落實灌排工程運行維護經費財政補助政策”、“開展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和“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式,探索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新機制”的問題,由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四)
關於“加大各級政府水利建設投入,落實和完善土地出讓收益計提農田水利資金政策,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加大徵收力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五)
關於“謀劃建設一批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強水源工程建設和雨洪水資源化利用,啟動實施全國抗旱規劃,提高農業抗禦水旱災害能力”的問題,由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氣象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六)
關於“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實施法人責任制和專員制,推行農業領域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明晰和保護財政資助科研成果產權,創新成果轉化機制,發展農業科技成果託管中心和交易市場”、“推動發展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協同創新戰略聯盟”和“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問題,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七)
關於“發揮現代農業示範區的引領作用”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銀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八)
關於“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育種創新體系,推進種業人才、資源、技術向企業流動,做大做強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問題,由農業部、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資委、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九)
關於“著力加強促進農產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設,加快制定全國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落實部門協調機制,加強以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為骨幹、覆蓋全國的市場流通網路建設,開展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試點”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商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
關於“實施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工程”的問題,由糧食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一)
關於“啟動農村流通設施和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強農產品電子商務平台建設”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二)
關於“大力推進機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稈還田等綜合利用,加快實施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支持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殘留農藥使用、規模養殖場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有機肥、推廣高標準農膜和殘膜回收等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三)關於“抓緊編制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科技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四)關於“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複試點”、“從2014年開始,繼續在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和“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區綜合治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和退耕還濕試點”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五)關於“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進行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林業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六)關於“加大天然草原退牧還草工程實施力度,啟動南方草地開發利用和草原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七)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八)關於“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和“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範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由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農業部、林業局、民政部、銀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九)關於“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民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關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林業局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一)關於“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和“有關部門要儘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二)關於“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和“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法制辦、民政部、銀監會、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三)關於“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四)關於“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徵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的問題,由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稅務總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五)關於“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的問題,由財政部、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六)關於“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的問題,由中央農辦會同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七)關於“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嚴禁農用地非農化”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八)關於“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有關部門要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會同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九)關於“推進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工商總局、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關於“按照自願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的問題,由工商總局、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一)關於“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二)關於“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三)關於“採取財政扶持、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大力發展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競爭充分的社會化服務,推行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等服務模式,擴大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範圍”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服務”的問題,由財政部、農業部會同水利部、林業局、人民銀行、銀監會、稅務總局、供銷合作總社、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四)關於“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的問題,由氣象局會同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五)關於“發揮供銷合作社紮根農村、聯繫農民、點多面廣的優勢,積極穩妥開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創新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努力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的問題,由供銷合作總社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六)關於“強化商業金融對‘三農’和縣域小微企業的服務能力,擴大縣域分支機構業務授權,不斷提高存貸比和涉農貸款比例,將涉農信貸投放情況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和綜合考評體系”的問題,由銀監會、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七)關於“支持農業發展銀行開展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貸款業務,建立差別監管體制”的問題,由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財政部、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八)關於“積極發展村鎮銀行,逐步實現縣市全覆蓋,符合條件的適當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支持由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服務‘三農’的縣域中小型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九)關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在主機板、創業板發行上市,督促上市農業企業改善治理結構,引導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的高成長性、創新型農業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權公開掛牌與轉讓,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發適合‘三農’的個性化產品”的問題,由證監會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關於“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農業部、扶貧辦、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一)關於“完善地方農村金融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監管職責,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和“適時制定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管理辦法”的問題,由中央編辦、銀監會、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二)關於“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不斷提高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擴大畜產品及森林保險範圍和覆蓋區域”和“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的問題,由財政部、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三)關於“規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六十四)關於“加快編制村莊規劃,推行以獎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為重點,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民政部、水利部、旅遊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五)關於“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加強村內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設施的運行管護,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住戶付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管護經費保障制度”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六)關於“制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抓緊把有歷史文化等價值的傳統村落和民居列入保護名錄,切實加大投入和保護力度”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七)關於“加快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適當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問題,由教育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落實。
(六十八)關於“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政策,緊密結合市場需求,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和“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問題,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扶貧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九)關於“繼續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險和救助制度,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問題,由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民政部、中央編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的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落實。
(七十一)關於“開展農村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工作”的問題,由財政部、國家標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二)關於“著力創新扶貧開發工作機制,改進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考核辦法,提高扶貧精準度,抓緊落實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的問題,由扶貧辦、中央組織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教育部、科技部、衛生計生委、文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林業局、旅遊局、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七十三)關於“全面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逐步推進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的問題,由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法制辦、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衛生計生委、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四)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的黨建工作,創新和完善組織設定,理順隸屬關係”的問題,由中央組織部會同民政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五)關於“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的問題,由民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六)關於“推動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運營管理水平,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問題,由中央農辦、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稅務總局、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七)關於“擴大小城鎮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有效覆蓋,統籌推進農村基層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整合和設施共建共享,有條件的地方穩步推進農村社區化管理服務”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林業局、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八)關於“加強對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指導,加大改革放權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實試驗內容,完善工作機制,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業局、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三)關於“抓緊編制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科技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四)關於“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複試點”、“從2014年開始,繼續在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和“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區綜合治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和退耕還濕試點”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五)關於“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進行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林業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六)關於“加大天然草原退牧還草工程實施力度,啟動南方草地開發利用和草原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七)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八)關於“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和“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範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由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農業部、林業局、民政部、銀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九)關於“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民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關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林業局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一)關於“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和“有關部門要儘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二)關於“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和“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法制辦、民政部、銀監會、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三)關於“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四)關於“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徵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的問題,由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稅務總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五)關於“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的問題,由財政部、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六)關於“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的問題,由中央農辦會同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七)關於“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嚴禁農用地非農化”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八)關於“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有關部門要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會同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九)關於“推進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工商總局、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關於“按照自願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的問題,由工商總局、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一)關於“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二)關於“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三)關於“採取財政扶持、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大力發展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競爭充分的社會化服務,推行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等服務模式,擴大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範圍”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服務”的問題,由財政部、農業部會同水利部、林業局、人民銀行、銀監會、稅務總局、供銷合作總社、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四)關於“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的問題,由氣象局會同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五)關於“發揮供銷合作社紮根農村、聯繫農民、點多面廣的優勢,積極穩妥開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創新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努力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的問題,由供銷合作總社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六)關於“強化商業金融對‘三農’和縣域小微企業的服務能力,擴大縣域分支機構業務授權,不斷提高存貸比和涉農貸款比例,將涉農信貸投放情況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和綜合考評體系”的問題,由銀監會、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七)關於“支持農業發展銀行開展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貸款業務,建立差別監管體制”的問題,由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財政部、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八)關於“積極發展村鎮銀行,逐步實現縣市全覆蓋,符合條件的適當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支持由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服務‘三農’的縣域中小型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九)關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在主機板、創業板發行上市,督促上市農業企業改善治理結構,引導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的高成長性、創新型農業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權公開掛牌與轉讓,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發適合‘三農’的個性化產品”的問題,由證監會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關於“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農業部、扶貧辦、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一)關於“完善地方農村金融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監管職責,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和“適時制定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管理辦法”的問題,由中央編辦、銀監會、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二)關於“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不斷提高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擴大畜產品及森林保險範圍和覆蓋區域”和“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的問題,由財政部、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三)關於“規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六十四)關於“加快編制村莊規劃,推行以獎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為重點,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民政部、水利部、旅遊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五)關於“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加強村內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設施的運行管護,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住戶付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管護經費保障制度”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六)關於“制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抓緊把有歷史文化等價值的傳統村落和民居列入保護名錄,切實加大投入和保護力度”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七)關於“加快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適當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問題,由教育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落實。
(六十八)關於“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政策,緊密結合市場需求,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和“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問題,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扶貧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九)關於“繼續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險和救助制度,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問題,由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民政部、中央編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的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落實。
(七十一)關於“開展農村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工作”的問題,由財政部、國家標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二)關於“著力創新扶貧開發工作機制,改進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考核辦法,提高扶貧精準度,抓緊落實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的問題,由扶貧辦、中央組織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教育部、科技部、衛生計生委、文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林業局、旅遊局、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七十三)關於“全面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逐步推進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的問題,由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法制辦、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衛生計生委、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四)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的黨建工作,創新和完善組織設定,理順隸屬關係”的問題,由中央組織部會同民政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五)關於“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的問題,由民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六)關於“推動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運營管理水平,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問題,由中央農辦、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稅務總局、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七)關於“擴大小城鎮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有效覆蓋,統籌推進農村基層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整合和設施共建共享,有條件的地方穩步推進農村社區化管理服務”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林業局、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八)關於“加強對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指導,加大改革放權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實試驗內容,完善工作機制,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業局、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工作要求
(一)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好相關任務。牽頭部門對分工任務負總責,其他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大力配合、積極支持。落實相關政策需要增加參與單位的,請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對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務,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二)
分工任務中,屬於制度建設的,要抓緊研究,提出方案;屬於項目實施的,要儘快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和進度安排;屬於原則性要求的,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推進有關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三)
各牽頭部門要在2014年6月底和10月底將各項分解任務落實情況報送中央農辦,並抄送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農辦要及時對分工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在2014年7月和11月將落實情況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2月23日
201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