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市場監管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自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魯財工〔2021〕16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工〔2021〕16號
各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藥監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市場及藥監主管部門,省黃三角農高區財政金融局、市場及藥監主管部門:
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市場監管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監管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含中央切塊安排,統籌用於我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反壟斷、纖維公證檢驗等方面的資金)用於支持我省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等部門商事制度改革、規範市場秩序、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完善市場監管機制、提升質量發展水平、強化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安全監管、提升市場監管履職能力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市場監管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符合國家及我省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政策導向和工作重點。
第四條 市場監管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市場監管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市場監管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各市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下達地方的市場監管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場監管資金主要用於保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重點工作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監管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證照分離”和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便利化水平,營造個體私營經濟和小微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2.規範市場秩序。加強網路市場、廣告市場等重點領域市場秩序監管。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加強價格監管執法。
3.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日用消費品和服務質量、民生領域計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等消費領域市場監管。開展“放心消費在山東”活動。健全12315投訴舉報維權、消費糾紛多元化解等消費者維權保護機制。
4.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構建智慧監管模式,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加強市場監管科技工作。完善市場監管協調機制,提升市場監管綜合執法能力。
  5.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建立完善黨政同責領導、部門協調聯動、基層格線化監管、“食安山東”建設等食品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完善全過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問題導向的抽檢監測、餐飲經營和網路食品經營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建設食品安全監管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機制。
  6.提升質量發展水平。實施質量強省戰略、品牌戰略。加強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監督抽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實施標準化戰略,推動標準化改革發展,建設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新型標準體系,建設各級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加強計量體系和能力建設,構建現代先進測量體系。完善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體系。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
7.依法履職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加強市場監管人員專業化培訓,提升專業能力。加強市場監管宣傳工作。  
(二)藥品監管
1.深化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提升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檢查能力,完善優先審評機制,支持開展國家仿製藥一致性評價。
2.加強檢查執法體系建設。支持藥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加強省級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執法辦案、藥品檢查技能比武競賽。
3.提升藥品安全技術支撐能力。全面提升藥品監管機構辦公和執法裝備條件。完善以審評為主導、以檢查檢驗為依託的現代化技術支撐體系,健全省級藥品檢驗檢測體系、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
4.加快藥品科學監管創新升級。支持爭創國家藥監局重點實驗室。構建監管“大系統、大平台、大數據”,完善藥品和疫苗的信息化全過程追溯。提升藥品安全應急能力。
5.依法履職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加強藥品監管人員專業化培訓,提升專業能力。加強藥品監管宣傳工作。  
第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項目論證、評估和分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基礎性工作,研究提出市場監管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項目庫管理系統,實現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是否合規、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編報機制。在編制專項資金任務清單時同步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並進行審核。重點依據部門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合理確定市場監管資金整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和標準,確保可量化、可評估,並將其作為預算申請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
第八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市場監管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重點對政策和項目預算設立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進行論證評估。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入庫和安排預算的必要條件。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九條 市場監管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同一任務清單內統籌使用,市縣應在規定時限內將統籌情況報省業務主管部門,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監管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報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並按規定時間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資金分配時要將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單列並適當給予傾斜。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應放盡放”的原則,將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或項目法切塊分配下達。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和地域面積、財力狀況、市場和藥品監管工作任務量和困難程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採取競爭擇優的方式遴選項目,確保項目安排合理合法,相關項目清單應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前確定。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嚴控制,制定相關任務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其中,省本級支出的資金需納入相關省級部門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在下達申報通知時,應明確下級主管部門會商或會簽財政部門的具體方式。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提出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其中,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要按規定報分管省領導同意。省財政廳合規性審核主要是對程式合法性、政策合規性、資金分配合理性以及績效目標規範性進行審核。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市場監管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資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直達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資金預算一經確定各相關單位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組織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重點選擇支出進度緩慢、管理基礎薄弱的項目開展績效運行監控,並不斷強化對重大政策、項目的重點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對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及時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停止撥款或收回資金。
第十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市場監管資金進行重點評價。對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其中: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公開市場監管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市場監管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騙取、違反規定使用市場監管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牽頭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8日。《省財政廳 省市場監管局 省藥監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質量發展和市場監管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工〔2019〕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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