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於2021年6月2日財政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1年6月2日
- 印發單位:財政部
辦法發布
標 題: | 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
發文字號: | 財資環〔2021〕36號 | 來 源: | 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2日 | 發布日期: | 2021年 |
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於2021年6月2日財政部印發。
標 題: | 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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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財資環〔2021〕36號 | 來 源: | 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2日 | 發布日期: | 2021年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專門用於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第五條 ...
《山西省省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山西省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226號)...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水污染防治資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事項進行的綜合評價。第三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是《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
辦法全文 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山東省省級環保和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16〕28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渾河流域(撫順段)地表水、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本辦法所稱渾河流域(撫順段)包括渾河撫順市區段主河道及十四條支流、大夥房水庫、水庫上游三條支流及瀋撫灌渠撫順段。第三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銅陵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第三條 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第四條 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負責管理。第五條 資金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 水污染防治資金專款專用。徵收的排污費應當按規定主要用於重大污染治理、綜合性治理措施和環保部門監測設備的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審計部門對防治水污染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
淄博市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8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的。【發布單位】81513 【發布文號】【檔案來源】淄博市孝婦河流域...
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7月23日)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12月7日)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2017年3月3日)關於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2008年7月7日)…… 大氣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違反以上兩款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和《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 新建衛星城鎮和改建縣城,應當逐步建立和健全排污系統和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七條 將水污染物排入市政下水道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具體包括: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水污染防治資金、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
第十八條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大“禁磷”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零售含磷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九條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雲府登458號)同時廢止。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水污染防治相關制度。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對水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經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9日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水污染防治規劃與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58條,自1996年9...
水污染源管理是指對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源採取的防治措施。我國於70年代後期,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自己的污染源管理辦法,要求各部門結合企業技術改造,綜合利用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對新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實行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
繼續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於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強許可證管理,落實省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確定排污許可證台帳管理體系,對排污單位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定監測斷面(點位...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五條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
南水北調主體工程中的東線治污工程和截污導流工程、中線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南水北調主體工程中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頒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