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於2021年6月2日財政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1年6月2日
  • 印發單位:財政部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標 題:
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財資環〔2021〕36號
來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2日
發布日期: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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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3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巨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防治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較好和水環境質量改善較好地區的獎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範圍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
(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四)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
(五)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安排用於支持能力建設的資金數不得超過防治資金下達數的5%。
第六條 防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編制防治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防治資金使用管理等。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地方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第七條 防治資金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支出方向為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項目水污染防治,以及長江、黃河、其他重點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
第八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防治資金包括: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點任務;
(二)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生態環境領域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定額獎勵;
(三)跨省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的防治資金應當採取因素法分配,具體包括:
(一)長江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引導資金分配以水質優良情況、水生態修復任務、水資源貢獻情況為分配因素,具體權重分別為:40%、30%、30%。
(二)黃河全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引導資金的分配因素和權重,按照《關於印發支持引導黃河全流域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財資環〔2020〕20號)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採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資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等任務量為因素分配,分配權重分別為30%、25%、30%、15%。
初步測算結果可結合資金使用和管理、生態環境改善成效等情況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調整資金數不超過資金總數的20%。
分配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以及相關因素、權重以及績效情況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防治資金安排建議,對安排建議中提供的有關數據和信息進行核實,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真實、準確。
財政部根據生態環境部提出的建議,審核確定各省年度防治資金安排數額,並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下達當年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或項目績效目標表,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防治資金預算後,應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二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督促和指導地方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同時做好重點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防治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防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防治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防治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防治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申報、使用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19〕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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