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3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施行時間:2022年5月1日起
  • 通過時間:2022年3月24日
  • 通過會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規範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流動和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的市場。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願、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加強大數據、智慧型化等技術在人力資源市場的套用,推動人力資源與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協同發展,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規範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鄉村振興、大數據、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有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聯繫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功能,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推進行業交流和合作,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引導行業有序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創業和人才流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區域、產業、土地、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培育和發展專業性、行業性、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和重要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集聚區,支持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使用就業補助資金、人才發展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等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等方式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創新發展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全產業鏈引導和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租金減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服務理論、商業模式、服務技術等方面的探索和套用,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
  鼓勵並規範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測評、管理諮詢、人力資源軟體套用服務、人才數據分析運用等新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網路平台建設,通過靈活多樣的線上服務模式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招聘等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建自主品牌,依法註冊和使用商標,按照規定參選進入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等各類組織和個人開發人力資源服務軟體、數據模型等產品,加強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市場開放合作,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國際國內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交流。
  鼓勵和支持舉辦國際性、具有區域影響力的人力資源發展論壇、博覽會等活動,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台灣地區、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等人力資源市場,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創新發展平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影響力。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編制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指導性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或者承接公共就業、人才引進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相關活動和項目。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激勵政策,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隊伍建設,提高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宣傳、推行以及實施情況評估等的工作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機構自律、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範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實現人力資源信息共享,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台灣地區、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等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對接聯通。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需求預測預警機制,對人力資源供給狀況和流動趨勢進行研判,加強人力資源儲備和需求情況的分析,分類編制人力資源需求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市場化配置的人才培育和引進機制,可以根據重點產業、重點行業、特色產業等方面的人才需求情況,積極培育和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產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引導或者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育和引進工作。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等合作建立各類人才庫,為用人單位推薦急需緊缺人才,促進人才的供求對接和合理配置。
  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鼓勵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育和引進工作。支持、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設立分支機構,提供人才招聘、測評、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家政服務、醫療護理、養老服務、托幼服務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職業的培訓指導和市場培育。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履行人力資源公共服務職能。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諮詢;
  (二)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三)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見習和創業開業指導;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接收手續並為用人單位用工需求提供對接服務;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平台建設,將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
  (四)開展網路招聘;
  (五)開展人才尋訪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中介活動。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路招聘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告知承諾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當如實簽署告知承諾書,並對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承諾制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曾作出不實承諾或者存在其他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二)就業和創業指導;
  (三)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四)人力資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設立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分支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要求重複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登記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接受備案以及收到書面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設立分支機構、變更、註銷、延續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編制行政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等事項的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並在行政許可受理視窗、政務服務平台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一次性公示告知。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的線上與線下標準應當統一,並同步更新。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三十二條 個人求職的,應當如實提供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個人信息以及相關基本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用工形式、職業危害、基本勞動報酬、聯繫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提供虛假或者違法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四)非法招聘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招聘婦女和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招聘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
  (六)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求職者個人信息;
  (七)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或者違法的求職、招聘信息;
  (二)發布包含歧視性內容的求職、招聘信息;
  (三)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非法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九)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十)以暴力、脅迫、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一)超出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十二)泄露、非法使用在業務活動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求職者個人信息;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託或者依法自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培訓,應當注重提高培訓對象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培訓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查驗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等材料,規範信息發布流程,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委託發布人力資源招聘信息的,應當查驗委託人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並核對信息內容。
  發現發布虛假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服務,立即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並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並依法在其網站、行動網路應用程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統籌規劃布局服務網點,推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鄉村延伸,構建覆蓋城鄉和各類用人單位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網路,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功能,提供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全面的人力資源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變化,定期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行業發展報告,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引導行業良性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制度,規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為基本手段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探索建立與人力資源服務新業態相適應的監督管理方式和手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報、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機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履行人力資源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日常檢查、年度報告、信息共享、舉報投訴等方式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其中,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在規定期限內向登記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並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經營情況年度報告進行核查或者抽查,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等級評價機制,評定自治區級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守法誠信檔案,實現誠信檔案全覆蓋,推進誠信檔案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監管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監督檢查比例、頻次。
  第四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建立舉報投訴網路平台,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警示約談制度,對違法風險較高、舉報投訴比較集中、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列為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增加日常檢查頻次,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通過不實承諾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由登記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出借、出租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由登記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泄露、非法使用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應當保護的信息或者舉報人有關情況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總則、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服務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五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則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統籌協調、政策引導職責,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規範和監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有關組織、行業協會在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方面的職責。三是對表彰和獎勵作出規定。
(二)關於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一是政策和行業扶持。明確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專業性、行業性、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統籌使用各項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二是支持行業集聚發展。入駐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減免租金等方式給予支持。三是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鼓勵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新業態,支持培育做強優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有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四是推進開放合作。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台灣地區、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等人力資源市場。五是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公共就業和人才引進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六是加強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要求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和人力資源需求預測預警機制。七是人才流動機制。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市場化配置的人才培育和引進機制。
(三)關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一是明確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人力資源公共服務職能,列舉八類免費提供的服務,同時要求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二是細化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六種情形,明確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部門層級,規定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辦理方式以告知承諾制為原則。三是細化應當備案的七種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明確辦理備案、書面報告的部門層級和辦理程式,規定許可、備案、報告事項的公布時限。
(四)關於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一是求職者方面,明確如實提供有關信息的義務;二是用人單位方面,列舉八類用人單位禁止性義務;三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方面,列舉十三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禁止性義務,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培訓服務、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信息安全義務提出規範要求。
(五)關於服務與監督管理
一是強化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服務職責,通過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行業發展服務、人事檔案服務等,建立健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二是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的監督管理機制,採取日常檢查、年度報告、信息共享、舉報投訴、誠信檔案和誠信等級評價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六)關於法律責任
一是對通過不實承諾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出借和出租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二是明確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情形。
各位記者朋友,條例即將實施,希望各方各界對這部法規給予關注,通過多種形式予以宣傳報導,推進我區進一步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不斷提升我區人力資源的素質和水平,切實把我區人力資源優勢轉化為人才資源優勢,推動我區經濟實現質的穩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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