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百色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百色市萬峰湖保護條例》由百色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2年8月30日表決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22年8月30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百色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萬峰湖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從事萬峰湖保護、資源利用以及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從事前款規定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萬峰湖保護範圍包括保護區和控制區。
保護區是指萬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和消落區。
控制區是指保護區以外至分水嶺之間根據自然環境、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等因素劃定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萬峰湖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萬峰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把萬峰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萬峰湖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健全和落實河長制、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跨區域協同機制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萬峰湖保護職責,研究解決萬峰湖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組織落實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各項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萬峰湖保護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岸線管理、水資源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監督管理工作;
(四)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資源管理、森林生態保護修復、造林綠化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萬峰湖保護工作。
第七條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開展萬峰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二)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轄區內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清理工作;
(三)組織或者協助處理轄區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鼓勵將垃圾收集、水面保潔、環境綠化等事項納入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萬峰湖保護工作。
第九條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水電站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少生產運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萬峰湖保護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萬峰湖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水體、損害生態環境和保護設施等破壞萬峰湖的行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萬峰湖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與萬峰湖周邊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協同管理、產業發展、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合作機制,推動建立國家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構建萬峰湖保護治理工作格局,保護萬峰湖生態環境。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萬峰湖周邊地區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加強對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司法機關應當與萬峰湖周邊地區同級司法機關協商建立司法工作協作機制,為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萬峰湖生態保護與發展要求編制水質、水資源、水生態、大氣、土壤、生物多樣性、森林資源、碳排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生態環境指標體系。持續保持萬峰湖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總體水質、森林覆蓋率穩定向好。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聯合定期對生態環境各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要求,執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最佳化產業結構、布局,促進萬峰湖資源有效利用。
禁止在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政策、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規劃設定萬峰湖水質日常監測點位。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水質狀況監測、評價並共享監測數據,發現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排查原因、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和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在萬峰湖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尾礦、垃圾、秸稈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河湖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體排放畜禽糞便,丟棄畜禽屍體等;
(五)毀林開墾或者擅自採礦、採石、采砂、取土等活動;
(六)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
(七)向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萬峰湖保護區內,除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湖、圍湖造地或者擅自挖築魚塘;
(二)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三)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燈光誘捕、抬網、地籠網、底拖網、攔河網、迷魂陣、水下射魚槍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或者漁具進行捕撈;
(四)在消落區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或者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搭建釣魚平台、釣魚棚進行垂釣。
第十九條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萬峰湖生態環境狀況和自然承載能力,科學劃定萬峰湖保護範圍內水產養殖布局,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發展綠色健康生態漁業。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管理,推廣生態健康養殖和標準化養殖技術,防止水產養殖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萬峰湖保護區休閒垂釣管理,科學劃定垂釣區或者禁釣區,合理布局建設垂釣服務設施,規範垂釣行為。具體管理辦法由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進入萬峰湖保護區的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殘油、廢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禁止向水體排入或者傾倒船舶的殘油、廢油、垃圾等污染物、廢棄物。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業的單位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入湖農(自)用船舶實行總量控制,並負責農(自)用船舶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萬峰湖保護範圍內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嚴格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廢水進行收集、貯存、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散養戶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進行收集、集中處理利用。鼓勵散養戶採取種植養殖結合方式,就近就地消納利用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萬峰湖保護範圍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有機肥、可降解農用薄膜,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萬峰湖保護範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萬峰湖保護範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考核。
鼓勵推行萬峰湖保護範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市場化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萬峰湖保護範圍漂浮物清理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清理處置漂浮物、垃圾等廢棄物。
萬峰湖保護範圍內水電站、碼頭、水上項目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負責其管理和作業範圍內漂浮物的清理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萬峰湖保護範圍內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落實國家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估制度,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維護萬峰湖生態系統平衡。
第二十七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落實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萬峰湖保護範圍內的民眾種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或者限制在萬峰湖保護範圍內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以及萬峰湖保護範圍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萬峰湖特色資源,發展符合萬峰湖保護要求的生態農業、生態旅遊、休閒體育等產業,推動多業態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燈光誘捕、抬網、地籠網、底拖網、攔河網、迷魂陣、水下射魚槍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或者漁具進行捕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搭建釣魚平台、釣魚棚進行垂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消落區,是指萬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逐步消退至最低水位線之間形成的灘涂區域,以及該區域範圍內的孤島、湖岸岸線和新增淤積陸地。
本條例所稱農(自)用船舶,是指村民專門用於農業生產、日常生活交通的非營運性的機動、非機動船舶,不包括漁業船舶。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百色市萬峰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百色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2年8月30日表決通過,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築起一道堅強的法治屏障,標誌著萬峰湖保護邁入了法治化軌道。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
萬峰湖位於滇、黔、桂三省(區)接合部,地處南盤江中段,是1998年國家重點工程天生橋一級水電站大壩建成攔截南盤江面形成的淡水湖泊,是國家“西電東送”的重要能源基地,是珠江三角洲水質調劑的重要源泉,是珠三角經濟區的重要水源供給地。萬峰湖共管水域涉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雲南省曲靖市、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多年來,沿湖“三市(州)”人民充分利用萬峰湖資源優勢開發產業,湖區兩岸經濟得以快速發展。但由於缺乏萬峰湖生態保護機制,網箱養魚無序發展、工業和生活污水肆意排放等因素,萬峰湖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水質嚴重下降,民眾反映強烈。為此,我市人大常委會積極探索以跨區域協同立法的模式加強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提出滇黔桂“三市(州)”針對萬峰湖保護開展跨區域協同立法的構想,得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曲靖市一致贊同。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大力支持下,“三市(州)”開啟了立法共治之路。
二、《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根據萬峰湖特點,科學確定了適用範圍。一是明確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從事萬峰湖保護、資源利用以及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二是細化保護範圍。從既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又要考慮生產與發展的角度,條例規定對萬峰湖進行分區管控,將萬峰湖保護範圍分為保護區和控制區。保護區是指萬峰湖正常蓄水位780米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和消落區。控制區是指在保護區以外至分水嶺之間根據自然環境、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等因素劃定的區域。三是加強與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在萬峰湖保護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條例》對協同治理萬峰湖的規定
《條例》將近年來“三市(州)”在萬峰湖保護中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到立法層面,促進工作機制化長效化,規定市和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人民政府、人大、司法機關應當在各自工作領域建立跨區域協作機制;規定市人民政府協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曲靖市人民政府編制萬峰湖生態環境指標體系,並定期對生態環境各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四、《條例》對萬峰湖水質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條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萬峰湖生態環境,防治水污染,鞏固水質,保護成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作出以下具體規定:一是加強日常水質監測,規劃設定萬峰湖水質日常監測點位,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水質狀況監測、評價以及數據共享。二是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水產養殖管理,科學劃定水產養殖布局,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推進綠色健康生態漁業發展。三是加強休閒垂釣管理,科學劃定垂釣區或者禁釣區,合理布局建設垂釣服務設施,規範垂釣行為。四是建立漂浮物清理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清理處置漂浮物、垃圾等廢棄物。五是對入湖船舶、畜禽養殖、農業面源、農村生活污水以及垃圾等其他方面的污染防治作出具體管理規定。六是設定禁止行為,對萬峰湖保護的重點、治理難點以及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控制區和保護區分別設定禁止行為。
五、《條例》對萬峰湖保護與開發之間關係的規定
一方面,《條例》規定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最佳化產業結構布局,促進萬峰湖資源有效利用;規定應當在保護萬峰湖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託萬峰湖特色資源,推進產業發展,推動多業態融合發展。另一方面,《條例》規定在萬峰湖保護範圍內要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規定鼓勵種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禁止或者限制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六、《條例》對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增強法規剛性,《條例》對違反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燈光誘捕、抬網、地籠網、底拖網、攔河網、迷魂陣、水下射魚槍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或者漁具進行捕撈的行為和對擅自搭建釣魚平台、釣魚棚進行垂釣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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