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水利廳、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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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對全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確保評標活動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和《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水利行業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適用範圍】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退庫、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制定全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省本級監管項目評標專家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
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負責組織開發和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以及辦理水利評標專家入庫工作。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梅河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其監管項目評標專家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和退庫
第五條 【資格認定條件】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招標投標及水利工程領域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相關政策;
(二)從事水利工程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中級職稱滿5年);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具備電子評標能力;
(六)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七)在公共資源交易評審活動中不存在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其它評標專家庫移出的情形;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庫流程】評標專家入庫採取自願申請,集中辦理方式入庫。省水利廳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評標專家入庫工作;各地具備評標專家資格條件的人員先網上下載《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申報表》,填表後,將有關資格、職稱、畢業證書等資料一併報當地水政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合格後,報省水利廳(省直及中直單位、駐長院校及有關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申報人員直接報省水利廳)。經省水利廳複合、培訓、考核成績合格後,頒發電子評標專家證書並將入庫專家名單推送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
評標專家單位、聯繫方式、專業技術職稱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及時到省水利廳辦理變更手續,增加評審專業的專家需要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不需要考核)。
第七條【退庫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將被清退: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歲)以上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省綜合專家庫評標專家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擔任省綜合專家庫評標專家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或評標專家資格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評標專家權利】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秩序規範環境下,獨立客觀開展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工作;
(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有助於評標評審公正性的檔案、資料和獲取相關材料信息;
(三)對評標評審結論,正確行使表決權和建議權;
(四)自覺抵制並報告投標人的違法行為,抵制並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有關方面違法干涉行為;
(五)對維護專家權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提請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及時修改本人專家信息;
(七)按規定標準獲得相應的評標評審酬勞;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評標專家義務】評標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回響評標評審邀請和重新評審要求,按時參加評標評審工作,進入評標區積極配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驗,無評標專家證不得進入評標區;
(二)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迴避情形,主動申請迴避;
(三)客觀公正開展評標評審工作,對評標評審過程和結果負有保密責任;
(四)嚴格遵守評標評審紀律,自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秩序;
(五)積極參加各類評標評審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和執業規範教育活動;
(六)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
(七)因工作變動或身體健康原因,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時,應及時主動報告並將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後30日內申請變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評標專家考核】採用“一標一評”的方法對評標專家進行動態考核。在每次評標結束後,由招標人的代表、招標代理機構、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人員等相關人員對評標專家的業務水平、遵守評標紀律情況、職業道德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由有關水行政監督部門留存,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考核情況報送省水利廳,由省水利廳綜合考核結果後推送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
第十一條【評標專家的一般失職行為】根據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考勤、考核材料,對評標專家進行處理。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一般失職行為:
(一)不回響評標評審邀請每年5次以上;
(二)個人狀態不適合回響評標邀請;
(三)違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規定要求回響評標邀請;
(四)回響評標邀請後,遲到超半小時每年3次以上;
(五)確認參加評標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工作且不及時反饋信息每年2次以上;
(六)拒絕配合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驗、通訊工具統一管理等工作;
(七)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八)索要不合理評標勞務費用;
(九)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申請變更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的嚴重失職行為】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失職行為: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二)在評標評審活動中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關單位、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同一投標人個別評標專家打分出現畸高或畸低且無正當理由;
(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八)明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九)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十)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一)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評標情況進行調查;
(十二)無故拒絕參加重新評審;
(十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十三條【一般失職行為處理】評標專家存在一般失職行為的,由負責監督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警示教育,並報送省水利廳,由省水利廳推送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在一定期限內將其設定為“限制抽取”,期滿後自動恢復正常狀態。
評標專家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設定為“限制抽取”6個月;
評標專家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至第(九)項情形之一、“限制抽取”6個月期滿後半年內參加評標活動,再次出現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設定為“限制抽取”12個月;
評標專家“限制抽取”12個月期滿後一年內參加評標活動,再次出現本條第三款情形的,將其移出評標專家庫。
第十四【嚴重失職行為處理】評標專家存在嚴重失職行為的,由負責監督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警示教育,通報專家所在單位,報省水利廳,由省水利廳提請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將其移出評標專家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處理程式】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作出處理決定,應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評標專家,通報專家所在單位,並由省水利廳將處理決定推送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由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將有關人員名單從評標專家庫中刪除或在評標專家庫中對有關人員採取限制抽取等措施,涉及違法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解釋主體】本辦法由省水利廳、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申報表
2.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一標一評”情況記錄表

印發通知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關於印發《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01-17 13:19:00來源: 吉林省水利廳字型顯示:大 中 小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長春新區農林水務局、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各縣(市)水利局、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全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確保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省水利廳會同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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