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2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發布,根據2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議、督促、糾正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確保依法行政。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加強對各項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第六條 執法監督的範圍主要有:
(一)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情況;
(二) 有關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及制度、措施;
(三) 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
(四) 行政強制行為;
(五) 行政處罰行為;
(六) 行政許可行為;
(七) 行政收費行為;
(八) 行政不作為行為;
(九) 行政複議行為;
(十) 行政賠償行為;
(十一) 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七條 執法監督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 實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省級以下(含省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要求,定期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二) 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後一個月以內報送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 實行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核制度。對本機關起草、制定的有關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進行審核。
(四) 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執法錯誤,應當本著過錯與處分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五) 實行行政執法證件規範化管理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執法人員資格,統一執法證件管理,規範執法證件使用。
(六) 實行執法檢查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本級和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檢查或者評議。執法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重點抽查和普遍檢查等多種形式。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作出分析,並提出解決辦法,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七) 對行政處罰案件依法進行核審、聽證。
(八) 依法審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案件。
(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本級和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實施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是主管執法監督的工作部門,在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他有關機構應當依照其職責規定,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監督中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有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必要時可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
第十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監督中發現下級機關有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並向下級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下級機關收到《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向上級機關報告執行結果。
第十一條 在執法監督中發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執法監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執法監督,如實反映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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