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白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白山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白山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打造人民滿意的創新政府、法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全力建設全省較發達城市。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信訪穩定和廉政建設工作負有“一崗雙責”;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市政府開展外事活動。
市政府領導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市長出訪、出差、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市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協調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十一、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四、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努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擴大總量、提高質量、最佳化結構、增加效益、富民強市,推動全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督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
提請市政府討論、審議或批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超越職權。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必要時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二十三、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事務,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適時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積極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公開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過程、結果和監督措施。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要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完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加強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認真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信訪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強化督查落實和績效管理
三十六、堅持並完善督查落實制度和機制。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後,市政府領導對分管部門工作進行具體安排,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抓好推動落實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政府領導批示,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落實。
三十八、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履行協助市政府領導抓好落實的工作職責,確保政令暢通。市政府部門提出的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要經市政府領導審批後實施。重大督查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三十九、實施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市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範圍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人大、政協相關領導及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討論決定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規劃、預算、計畫、方案、政策、舉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各部門、各縣(市、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分析研究全市社會政治、經濟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決定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宜;討論市政府領導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重大問題。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根據市長意見另行安排。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研究、確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研究、確定重要協定(契約)簽定、重點項目建設及其優惠政策等重大問題;聽取部門或縣(市、區)政府及有關方面重點工作的請示、匯報;討論市政府領導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長或副市長委託也可召開專題會議,專題研究解決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問題,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參加會議人員由主持人確定,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五、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委託副秘書長決定。會議議題須提前三天由分管副市長審核簽字後提交至市政府領導。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主辦部門應提前充分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徵求意見,並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後,報市政府領導確定。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意見報市長確定。凡屬副市長、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四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副市長、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參會部門會簽後,由會議主持人審核把關,由市長簽發。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市長請假。凡是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的相關會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參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提前向分管副市長請假並及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室,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八、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市性會議。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列出計畫,經市政府秘書長核報市長審定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市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冠名以白山市XXX會議,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只允許市政府綜合部門每年召開一次,冠名為全市XXX會議,會務工作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未列入計畫需臨時召開的會議,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特殊情況下,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報市長審定。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如確有必要增開的,需報市政府批准。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全市性會議能合併的儘量合併召開,沒有當面對接和需要討論內容的,原則上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開短會、講短話,重在解決問題。不在部門任職的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項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凡屬市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將公文報送有關部門,並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報市政府。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一、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公文審批程式和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凡需要市長審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長都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有關計畫投資及財政方面的事項,須按有關規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提出意見,由市長審批或授權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政府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原則上需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簽發。
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檔案。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會議討論通過且無重大修改意見,可由秘書長簽發。
屬傳達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各部門請示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簽發,必要時報請市長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四、公文辦理堅持“誰辦文誰催辦”的原則,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理,實行公文督辦制度,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需經市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可由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門可以採用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等,除政府辦事機構外,其他部門不得向縣(市、區)政府正式行文。
凡是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檔案。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簡報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核准。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請市長同意,並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白山,應事先向分管市長報告,外出兩天以上的,應事先向市長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具體規定》、《中共白山市委印發<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對因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行政、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和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不舉行歡迎、歡送儀式,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食宿要嚴格執行規定標準。
六十七、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制度規定。市政府領導所有公務活動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縣(市、區)和部門召開的各類慶祝會、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部門和縣(市、區)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六十八、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印發的通知

白山政發〔20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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