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白山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制度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制度
- 檔案編號:白山政辦發〔2009〕62號
- 發布單位:白山市政府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五日
檔案發布,制度內容,
檔案發布
白山政辦發〔2009〕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白山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制度內容
白山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解決民眾合理訴求,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根據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關於領導幹部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的意見》及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接待信訪民眾制度,是指市政府領導按事先約定接待民眾來訪,直接聽取民眾訴求,親自督促協調處理民眾信訪問題的工作制度。它有利於市政府領導了解社情民意,密切黨群關係,及時有效協調處理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信訪問題,有利於把矛盾解決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對於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 接訪原則。
(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民眾信訪事項,根據領導同志的工作分工,安排接待處理分管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已接待的信訪事項不再安排其他領導同志接訪。
(二)把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結合起來,依法妥善解決信訪人反映的問題,能夠當場解決的,接訪領導同志可現場辦公,當場解決;需要責任單位調查核實的,接訪領導同志可提出意見、作出批示,責成有關單位處理。
(三)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按照“誰接訪、誰負責”和“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則,由首訪領導同志負責包案處理。
第四條 本制度中的市政府領導是指市長、副市長。
第五條 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時,下列人員可視情況並根據接訪領導同志的意見,參加接訪:
(一)與接訪領導工作分工對口的市政府副秘書長;
(二)有權處理該信訪事項的縣(市)區、部門和單位的相關領導同志;
(三)市政府法律顧問。
第六條 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事項的內容和範圍。
(一)上級機關向市政府交辦的重點信訪事項;
(二)關係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信訪突出問題;
(三)需由市政府研究決定或協調處理的重大信訪問題;
(四)跨縣(市)區、跨部門的疑難信訪問題;
(五)經縣(市)區政府或市直有關部門協調後仍未解決、民眾到市上訪反映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
(六)民眾去省進京上訪,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出面接待處理的信訪問題;
(七)其它涉及面廣、帶有普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第七條 接待的時間、地點。
市政府領導接訪原則上採取定期接待方式,也可視情況,採取約訪、下訪等方式,一般一月安排兩次,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具體時間為星期三下午2時。接待地點原則上設在市信訪局接待室,也可視情況另行設定接待地點。接待的時間、地點,不對外公布,屬單訪的,只通知信訪人本人,屬集體訪的,只通知符合法定人數的信訪代表。
第八條 接待程式。
(一)需市政府領導接待的信訪事項,在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前5個工作日,由市信訪局提出預約接訪意見,報接訪領導審定。
(二)預約接訪意見經接訪領導審定後,由政務秘書負責安排事涉部門或單位提供信訪事項材料,並通知參加接訪的人員。
(三)由市信訪局負責通知信訪人接訪的時間、地點,並通知機關公安處做好接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接訪領導同志在接訪時要確定責任單位和問題辦結時限,責任單位要按照領導同志作出的決定或要求,認真調查核實,在限定時限內解決問題,形成處理意見,向負責接訪的領導同志匯報信訪事項的辦結情況,處理意見經接訪領導同志同意後書面答覆信訪人,同時將處理意見抄送市信訪局備案。
第十條 需要市政府領導接待解決的信訪事項,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政策、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顧問負責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市信訪局負責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工作的計畫安排、組織協調、信息反饋、接待登記、談話記錄,填寫《白山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登記表》等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接待信訪民眾一般不安排新聞單位參加,也可視情況安排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信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