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吉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吉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13年6月25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7月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吉林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參照《...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吉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的規定 (2001年2月16日省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程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吉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1994年3月18日省政府八屆六次會體會議通過)一、省政府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 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簡稱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與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的設定和實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設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四)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五)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六)是否與其他規範性檔案相衝突;(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第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規範...
《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2023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6.09.26 實施時間 1996.09.26...
第十八條 長春市、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均參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辦理。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
“(七)規定範圍、幅度不適當,或者個別條款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決定修改;“(八)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發生改變,或者已過適用期、超過有效期限的,宣布失效”。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規範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的重要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都...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長春市和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無權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第二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審查意見:(一)符合制定程式、內容合法的,確認檔案合法有效;(二)內容不適當的...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或者參加...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七十九條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若干規定》同時廢止。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防工程設施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的標準收取,專項用於人防工程設施建設。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設施建設必須保證質量,按國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和建設程式修建。竣工後,按管理許可權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十四條 列入人防工程建設計畫,用人防...
城市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綠化規劃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原...
(十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發布的《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收到審議意見後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徵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報告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