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職,獨立地解決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不好解決時再向分管的副省長請示。涉及部門之間的問題,提倡部門領導直接見面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再請示省政府協調,不應隨意把矛盾上交省政府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4-03-18
- 生效日期:1994-03-18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8
【生效日期】1994-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8
【生效日期】1994-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4年3月18日省政府八屆六次會體會議通過)
一、省政府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決算,管理省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國有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省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決算,管理省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國有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省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工作程式
(一)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都是省政府的組成人員,都應對省長負責。副省長協助省長分管一些部門,這些部門工作上的重大問題,都應事先徵求分管副省長的意見,各部門的負責同志向省長匯報工作,都應說明分管副省長的意見,省長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也應報告分管副省長。省政府各領導同志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職,獨立地解決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不好解決時再向分管的副省長請示。涉及部門之間的問題,提倡部門領導直接見面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再請示省政府協調,不應隨意把矛盾上交省政府領導。
(一)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都是省政府的組成人員,都應對省長負責。副省長協助省長分管一些部門,這些部門工作上的重大問題,都應事先徵求分管副省長的意見,各部門的負責同志向省長匯報工作,都應說明分管副省長的意見,省長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也應報告分管副省長。省政府各領導同志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職,獨立地解決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不好解決時再向分管的副省長請示。涉及部門之間的問題,提倡部門領導直接見面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再請示省政府協調,不應隨意把矛盾上交省政府領導。
三、會議制度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 問題,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決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2.討論政府工作報告(草稿);3.通報全省形勢,協調各部門的工作。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的議案、報告;3.討論由省政府發布的規章;4.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地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5.分析全省形勢,互通情況。省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三)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召開和主持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可以召開專題會議,副秘書長受省長或副省長委託,也可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
(四)省長召開和主持全省市州長會議(簡稱市長會議),研究部署全省經濟工作和兩個文明建設工作,並就一些重大問題徵求市州政府的意見。全省市長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五)省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和省長、副省長碰頭會議的議題由省長確定,主要是及時研究、通報政府工作中的一些情況和問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每次常務會議、會體會議和省長、副省長碰頭會議均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副秘書長受省長或副省長委託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委託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 問題,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決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2.討論政府工作報告(草稿);3.通報全省形勢,協調各部門的工作。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的議案、報告;3.討論由省政府發布的規章;4.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地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5.分析全省形勢,互通情況。省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三)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召開和主持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可以召開專題會議,副秘書長受省長或副省長委託,也可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
(四)省長召開和主持全省市州長會議(簡稱市長會議),研究部署全省經濟工作和兩個文明建設工作,並就一些重大問題徵求市州政府的意見。全省市長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五)省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和省長、副省長碰頭會議的議題由省長確定,主要是及時研究、通報政府工作中的一些情況和問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每次常務會議、會體會議和省長、副省長碰頭會議均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副秘書長受省長或副省長委託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委託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檔案審批制度
(一)審批檔案按以下原則辦理:屬於重大問題,由省長審批,或經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屬於省政府已經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問題,按照工作分工,由副省長、秘書長負責處理;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報告省長。屬於省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責成主管部門處理。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檔案,除外事、公安、國家安全方面的緊急重要事項外,其他均應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後呈送省長或主管副省長審批,而不應直接送省長或主管副省長審批,更不應同時分別直接送省長、副省長審批。省政府辦公廳收到的檔案,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辦公廳及主管副秘書長應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要求審核把關,然後呈送主管副省長審批。重要問題,主管副省長審批後,應送省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核批。為提高工作效率,呈送省長、副省長審批的檔案,確屬緊急的事情,可在註明緊急程度的同時,註明批退的具體時間。
(二)以省政府名義發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長簽發;涉及兩位及兩位以上副省長主管的工作,經有關副省長審核後簽發;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問題,由主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發文。
以辦公廳名義發文,凡註明“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的,由主管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
(三)省政府各部門及各市州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有關投資、財政、信貸、外匯等方面的問題,除分塊管理的少量經費外,均由一位副省長根據省長授權審批,其中的重大問題要經省長決定。
(一)審批檔案按以下原則辦理:屬於重大問題,由省長審批,或經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屬於省政府已經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問題,按照工作分工,由副省長、秘書長負責處理;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報告省長。屬於省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責成主管部門處理。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檔案,除外事、公安、國家安全方面的緊急重要事項外,其他均應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後呈送省長或主管副省長審批,而不應直接送省長或主管副省長審批,更不應同時分別直接送省長、副省長審批。省政府辦公廳收到的檔案,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辦公廳及主管副秘書長應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要求審核把關,然後呈送主管副省長審批。重要問題,主管副省長審批後,應送省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核批。為提高工作效率,呈送省長、副省長審批的檔案,確屬緊急的事情,可在註明緊急程度的同時,註明批退的具體時間。
(二)以省政府名義發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長簽發;涉及兩位及兩位以上副省長主管的工作,經有關副省長審核後簽發;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問題,由主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發文。
以辦公廳名義發文,凡註明“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的,由主管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
(三)省政府各部門及各市州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有關投資、財政、信貸、外匯等方面的問題,除分塊管理的少量經費外,均由一位副省長根據省長授權審批,其中的重大問題要經省長決定。
五、協商聯繫制度
(一)提高政務活動的開放程度,加強重大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完善新聞發布會制度,由省政府發言人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讓廣大民眾及時了解全省的大事,發揮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
(二)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度,多渠道、多層次地加強同人民民眾的聯繫,特別要重視與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和各方面專家的聯繫,徵詢他們的意見。注重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建立省政府領導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切實抓好任務落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
(三)省政府的檔案和會議,內容宜於公布的,經省政府秘書長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
(一)提高政務活動的開放程度,加強重大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完善新聞發布會制度,由省政府發言人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讓廣大民眾及時了解全省的大事,發揮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
(二)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度,多渠道、多層次地加強同人民民眾的聯繫,特別要重視與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和各方面專家的聯繫,徵詢他們的意見。注重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建立省政府領導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切實抓好任務落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
(三)省政府的檔案和會議,內容宜於公布的,經省政府秘書長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
六、公務活動制度
(一)要精簡會議,減少領導同志過多的事務性活動。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和各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開業、剪彩等各類慶典活動,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
(二)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重要會議,需要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有關部門應提前5天將具體方案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同志分工及有關規定,由分管副秘書長報主管領導同志提出意見後,經省政府秘書長統一平衡審定。
(三)各部門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各項公務活動,內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外事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安排。
(四)副省長、秘書長離開長春到外地出差、出訪或休養等應報請省長同意。出差、出訪回來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口頭或書面報告省長,必要時通報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
(五)領導幹部外事出訪要從嚴掌握。省長、副省長出訪,報請國務院批准。廳長(委辦廳局正職)出訪,經主管副省長審核,報省長批准,副廳長(委辦廳局副職)出訪,經主管副省長批准。除外貿廳、外經局、外辦、體委以外,其他部門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一年內出訪一般不超過兩次。工作訪問不安排順訪。
(一)要精簡會議,減少領導同志過多的事務性活動。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和各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開業、剪彩等各類慶典活動,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
(二)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重要會議,需要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有關部門應提前5天將具體方案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同志分工及有關規定,由分管副秘書長報主管領導同志提出意見後,經省政府秘書長統一平衡審定。
(三)各部門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各項公務活動,內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外事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安排。
(四)副省長、秘書長離開長春到外地出差、出訪或休養等應報請省長同意。出差、出訪回來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口頭或書面報告省長,必要時通報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
(五)領導幹部外事出訪要從嚴掌握。省長、副省長出訪,報請國務院批准。廳長(委辦廳局正職)出訪,經主管副省長審核,報省長批准,副廳長(委辦廳局副職)出訪,經主管副省長批准。除外貿廳、外經局、外辦、體委以外,其他部門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一年內出訪一般不超過兩次。工作訪問不安排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