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05年6月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省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 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緊急突發事件,由市長、副市長或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
八、副市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副市長處理分管工作。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協助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委(辦)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方針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與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行政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及決策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決策諮詢委員會的作用,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草案、預算及決算草案、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經濟社會管理事務、重大科技技術發展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由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等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相關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徵求縣(市)區政府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根據需要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一定形式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確保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三、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由有關部門按市政府立法計畫組織起草,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論證和修改審核,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並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審批類規章和細則,必須有明確的程式和標準。
二十五、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章。各部門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需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備案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務信息,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要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開展人民民眾建議徵集活動。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市長公開電話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七章

強化督查落實
三十三、堅持並完善督查落實的制度和機制,推動政府各項工作和決策的落實,保證黨、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點是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責任制及階段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實行督查工作通報制度。督查事項提出、督查實施及督查結果反饋,實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要時可直接報告市長。
三十六、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一般以政府名義組織督查,由市政府領導審批,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九、市政府根據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重點工作及目標責任制,確定需要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四十、各部門、各縣(市)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兩至三次。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市政府非組成部門和各直屬機構以及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無黨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列席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提請市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三)總結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必須達到半數以上。會議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與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辦公廳副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領導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國家、省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和市委下達重要任務的措施;
(三)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議案、報告和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五)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市長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十四、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可以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具體工作;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可以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按領導要求辦理。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一般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有關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市政府召開的或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辦理;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各縣(市)區領導參加的全市性大會;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全市性大會要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關於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因特殊情況由副職簽發的,要做出說明)。
四十九、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其中,屬於法規性公文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辦理或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領導審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規章、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向省政府報送的公文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簽發。市長助理、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檔案。
屬傳達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或副秘書長核報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屬市政府辦公廳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應及時通過《長春政報》和市政府網站公布。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呈報市政府的公文必須是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屬職能部門的業務,不得報市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各部門一般不得向縣(市)區政府正式行文。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積極推進電子公文傳輸,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不斷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執政興市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執行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的新聞報導,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得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副市長與相聯繫的副秘書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外出,應將出發時間、地點及主要任務向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報告。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廳。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提出書面報告,並通知市政府辦公廳。
市政府副秘書長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報告,並通知市政府辦公廳。
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廳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市長、副市長和市長助理出訪,報請省政府批准。各部門正職出訪,由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副秘書長和各部門副職出訪,由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出訪考察要有目的、重實效,出訪考察回來後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報告,提出工作建議。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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