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行政裁決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長春市行政裁決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長春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行政裁決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3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規範行政裁決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9〕4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行政裁決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決,是指行政裁決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四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自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林園局等有關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承擔行政裁決相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梳理本級行政裁決事項,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等內容並對行政裁決事項實行清單管理。
  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主體的行政裁決事項由承擔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承辦,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決定。
  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考慮行政裁決工作任務需要,合理安排所需經費。
  第五條 屬於行政裁決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裁決機關提交行政裁決材料。
  當事人提交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交行政裁決申請書等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被申請人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主要事實、理由等。
  第六條 行政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裁決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第七條 行政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覆及相關證據材料。
  行政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覆副本送達申請人。
  第八條 行政裁決機關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辦理。
  第九條 行政裁決機關在作出行政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調解可以採取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鑑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方式。
  調解達成一致的,由行政裁決機關製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一致的,由行政裁決機關按規定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十條 行政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事實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製作行政裁決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情況複雜的,經行政裁決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勘驗、專家評審和公示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裁決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雙方的基本情況、爭議的內容,行政裁決的認定理由、法律依據及裁定結果等,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濟途徑。
  第十一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製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專家評審,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舉證、質證和辯論等相關權利。
  第十二條 行政裁決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經行政裁決機關負責人決定,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行政裁決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政複議、仲裁、公證、訴訟、司法鑑定、信訪等途徑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
  第十四條 對適宜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糾紛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商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建立告知制度。
  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向當事人提供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
  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結合“網際網路+政務服務” 建設,實現行政裁決線上立案、線上辦理、一網通辦、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機關應當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 的原則,將行政裁決工作納入本單位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綜合運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知識宣傳力度。
  第十八條 行政裁決案卷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制度。行政裁決機關應當在案件辦結後30日內按規定將辦案文書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行政裁決工作情況報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上級行政裁決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裁決機關行政裁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發現下級行政裁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有關行政機關要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2019年11月1日,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9〕40號),從切實推進行政裁決工作、促進行政裁決與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協調、做好組織保障工作四個方面,提出了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總體要求、工作內容、主要任務和保證措施,為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治和制度保障。把“重點推進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的行政裁決工作”作為工作重點來推進。
  長春市司法局對全市行政裁決事項進行了清理,並著手制定了《裁決辦法》。
  二、《裁決辦法》的主要內容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居中對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裁決辦法(審議稿)》共21條,明確了行政裁決的主體責任、辦理程式、辦理方式、保障制度等內容,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圍繞“誰來乾”,明確了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行政機關的主體責任、工作內容。二是圍繞“怎么乾”,明確了行政裁決的辦理程式,填補了我市在行政裁決領域的制度空白。三是圍繞“乾什麼”,建立行政裁決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政複議、仲裁、公證、訴訟、司法鑑定、信訪等途徑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切實發揮行政裁決化解糾紛“分流閥”作用,完善了矛盾糾紛化解告知制度。四是圍繞“誰保障”,明確了人才儲備,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措施。五是圍繞“誰負責”,明確行政裁決工作檢查、指導和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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