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長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已經長春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長府辦規〔2021〕2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權責清單的管理,維護權責清單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權責清單事項申報、審核和調整等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權責清單,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編制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等行政權力目錄及其對應的責任事項目錄。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是市政府權責清單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權責清單申報、審核、公布和調整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權責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參與權責清單編制及動態調整的審核確認等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權責事項的管理工作(以下統稱權責事項管理單位),按照規定承擔本部門本單位權責事項的申報、審核和調整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權責事項申報、審核、公布和調整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規範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權力事項發生變化的,權責清單應當進行動態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修正(訂)、廢止需要調整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權力需要對應承接的;
  (三)機構職能調整需要新增、取消行政權力的;
  (四)權責事項要素信息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調整行政權力的情形。
  第七條 權責清單需要進行調整的,權責事項管理單位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提交調整申請。
  第八條 權責事項管理單位提交調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門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權責清單調整申請表;
  (二)調整依據,包括調整前後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檔案依據、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其他與職能調整相關的檔案;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調整權責清單的,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應當將相關材料轉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對權責清單進行相應調整並予以公布。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四)項規定情形需要調整權責清單內容的,可以履行簡易調整程式,由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履行相關程式後予以調整、公布。
  第十條 除涉密事項外,經批准的權責清單應當及時在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未納入權責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權責清單的制定與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應當會同市司法局等部門和單位,加強對權責清單調整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權責清單調整及其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編制、調整權責清單中遺漏行政權力事項或者將沒有法定依據的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以及未及時調整權責清單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春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府辦發〔2017〕53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府辦發〔2018〕7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4月27日,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長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長府辦規〔2021〕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工作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統一規範全市行政機關權力和責任事項(以下簡稱權責事項)管理,建立清單化、目錄化、規範化的管理機制,清單外不允許出現新的權責,確保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吉林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調整辦法(試行)》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長春市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履行權責清單的管理(以下統稱權責事項管理單位)適用本辦法。
  三、編制主體
  權責清單由長春市市直各相關部門進行編制。
  四、主要內容
  本文共涉及15條。主要是明確了權責清單編制主體和本辦法適用範圍;權責事項管理單位通過對權責事項進行全面梳理,以清單方式編制權責清單;權責事項管理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及規章立改廢釋,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權力決定,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決定發布,或其他涉及權責清單的重要事項變更後申請動態調整;權責事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本部門權責清單開展集中調整。
  五、公布形式
  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完成後,通過長春市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解釋權由長春市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負責。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原《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春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府辦發〔2017〕53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府辦發〔2018〕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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