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9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字〔2019〕24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行權責清單制度,加強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市和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在黨委工作機關掛牌的相關機構(以下統稱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編制、公布、實施、調整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權責清單,是指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檢查、其他行政權力等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及其對應的責任事項(以下統稱權責事項),以清單的形式列明,並向社會公開。
權責事項要素主要包括部門職責、事項名稱、事項編碼、事項類型、設定行使依據、實施層級及許可權、對應責任事項、追責情形及依據等。
第四條 權責清單按照政府層級分為省、市、縣三級,同層級政府同一部門的權責事項數量應當基本相近,同一權責事項的名稱、類型、設定依據、編碼等要素應當一致。
第五條 政府部門是推行權責清單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權責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規範性負責。
上級政府部門應當對下級政府部門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結合“三定”規定,梳理權責事項,編制權責清單。
第七條 政府部門權責清單按照行業系統進行編制。
省級政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權責清單和本系統省、市、縣三級權責清單通用目錄。
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根據本系統權責清單通用目錄,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本部門權責清單。
第八條 政府部門應當在山東政務服務網,本級政府、黨委機構編制部門和本部門入口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權責清單(涉密權責事項除外),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政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權責清單制度的基礎性制度效用,將權責清單貫穿到職能運行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嚴格按照權責清單履職盡責,未納入權責清單且無法定依據的權責事項不得實施。
第十條 政府部門應當以權責清單為基礎,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網上運行要素清單、監管事項清單等,建立健全清單管理制度體系。
第十一條 權責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應當對權責清單進行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等頒布、修改或者廢止,導致權責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國務院或者省、市、縣(市、區)政府決定對權責事項予以調整的;
(三)政府部門機構職能發生調整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二條 權責清單由政府部門通過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系統進行調整。權責清單調整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自法律、法規、規章等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調整;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情形的,自決定發布後7個工作日內調整;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的,自政府部門機構職能調整後7個工作日內調整;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情形的,自情形發生後7個工作日內調整。
權責事項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分別實施的,由相關政府部門協商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對同級政府部門公布的權責清單與“三定”規定銜接情況進行專項審查。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政府部門公布的權責清單進行備案審查。
第十五條 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權責清單管理系統和相關套用平台建設,為權責清單管理和運行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權責清單及其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的,政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作出反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其同級機構編制和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七條 機構編制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同級政府部門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機構編制和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的,給予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未編制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的;
(二)權責事項未納入權責清單管理且違規實施的;
(三)權責清單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一致的;
(四)未依照權責清單履職盡責的;
(五)權責清單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動態調整的;
(六)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的;
(七)對下級政府部門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情況指導和監督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督促整改或者予以追責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字〔2016〕7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