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8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職能轉變,職責分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貫徹黨中央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工作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發展的戰略、政策和規劃、計畫、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機場發展的戰略、政策和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推進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組織編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最佳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擬訂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標準,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三)組織協調全省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綜合運輸,承擔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擬訂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運營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按照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指導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客運工作。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
(四)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機場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擬訂行業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負責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
(五)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機場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機場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機場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機場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按照規定負責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屬重點交通運輸企業的業務指導工作並參與考核。
(七)負責全省國道、省道的布局規劃,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布局規劃,指導監督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八)承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工作,組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以及相關水上設施登記、防治污染工作。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引航管理工作。
(九)貫徹實施國家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相關國際運輸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交通戰備工作,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切實強化綜合交通運輸理念,推動交通運輸行業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加大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力度;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推行交通運輸綜合審批服務,推進交通運輸審批線上線下一體化運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交通運輸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加快綜合交通運輸現代治理體系建設,提供優質便民化服務,建設人民滿意交通。

職責分工

1、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進行監管。省水利廳負責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指導市縣發放《采砂許可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指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水利部門發放的《采砂許可證》和相關規定發放《採礦許可證》。
2、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改善農村公路通行技術條件,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牌,施劃站點標線,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省教育廳負責監督指導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指導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校車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關於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區域分工:碼頭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港區內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在港區陸上專門為港口企業的裝卸設備和非營運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在港區內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以及相連儲罐、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含專門從事倉儲經營)企業的儲罐等倉儲設施、在港區陸上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具體工作分工: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碼頭裝卸作業,以及在港區內用於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倉儲設施,由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實施相關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含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經營的)企業,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4.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
省應急廳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核發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和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現場製作的大型儲罐,在生產工藝裝置中用於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間罐體)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公安廳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跨省、跨省轄市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5、關於成品油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稅務等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嚴格查處個別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示不全、向汽車或者機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成品油消費稅以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成品油交通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規範成品油運輸過程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油品供應保障工作,牽頭地煉企業爭取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和油品質量升級項目中央財政貸款貼息工作,支持企業升級改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爭取大型煉化一體化項目和申報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加強成品油生產經營環評條件審查,加強對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省商務廳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按照規定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流通秩序。省應急廳負責成品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生產、流通領域質量監管;負責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提請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全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有關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負責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發展重大問題研究,牽頭擬訂全省交通運輸政策。承擔和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新聞宣傳、信息、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起草交通運輸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牽頭負責信用交通建設。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組織編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統籌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機場和城市軌道交通等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監督協調交通運輸規劃、計畫實施。負責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承擔有關利用外資、行業統計工作。組織開展省屬重點交通運輸企業的業務指導工作並參與考核。
(五)建設管理處。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機場建設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機場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重點工程建設,負責重點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機場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市場監管,以及重點交通工程建設招投標的監管。承擔交通有關重點工程設計管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工作。
(六)運輸管理處(掛國際運輸管理辦公室牌子)。組織協調公路、水路、鐵路、航空、城市客運綜合運輸。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承擔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有關工作。協調全省春運工作,承擔節日運輸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鐵路專用線共用以及聯運等工作。指導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管理。負責道路運輸市場監管以及國際運輸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班線客車、旅遊包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等營運車輛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七)財務處。擬訂行業有關規費徵收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行業投融資的有關工作。承擔公路通行費收費站點設定以及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審核、報批。負責編制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預算。承擔交通專項資金、預決算、政府採購有關工作。承擔受委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承擔廳機關財務、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人事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實施交通運輸行業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擬訂行業科技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科研項目研究。承擔有關標準、質量和計量工作。指導行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承擔信息化有關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十)安全監督處。擬訂行業安全生產政策、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交通運輸有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或者參與處理有關事故調查,指導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和維護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急值班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
(十一)省交通戰備辦公室。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省內軍事行動、國防運輸等重大活動的交通保障。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負責推動交通運輸領域軍民融合工作。
(十二)公路處。擬訂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提出全省公路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道、省道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指導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承擔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三)鐵路機場處(掛省道口管理辦公室牌子)。擬訂全省地方鐵路、機場建設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提出全省地方鐵路、機場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地方鐵路、機場建設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推進地方鐵路、機場重點項目實施。負責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水運處。擬訂水路工程建設、維護以及水路運輸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提出全省港口、航道等規劃、計畫,負責重點項目組織實施。負責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按照規定負責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監管。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引航管理。承擔航道管理有關工作。承擔京杭運河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城市交通處。擬訂城市公共運輸建設發展政策、制度和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綜合樞紐的規劃、建設和運營。指導與道路運輸相關的維修駕培、綜合性能檢測、搬運裝卸、人員培訓和運輸服務活動的管理。指導城市客運工作。指導網約車等新業態的管理工作。
(十六)省地方海事局(掛船檢處牌子)。承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組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以及相關水上設施登記、防治污染工作。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132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交通戰備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總工程師1名、安全總監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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