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加強監管、保證安全的目標,建立與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實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兩級行政管理體制。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業務量的需要,在所轄區內設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02〕63號
國辦發〔200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加強監管、保證安全的目標,建立與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實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兩級行政管理體制。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業務量的需要,在所轄區內設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的機構設定
(一)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航總局下設7個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務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7個民航地區管理局為: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各民航地區管理局為正司局級機構。
在北京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在瀋陽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為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在上海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為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東省;在廣州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為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和西藏自治區;在西安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為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青海省;在烏魯木齊市設定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轄地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二)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民航地區管理局共設定26個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代表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域航空公司、機場等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和市場管理。其中,中國民用航空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湖北、海南、雲南、甘肅9個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為副司局級機構,中國民用航空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大連、安徽、福建、江西、廈門、河南、湖南、廣西、深圳、重慶、貴州、寧夏、青海17個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為正處級機構(具體機構設定、名稱和機構規格見附表)。
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域內(不含省內設有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城市)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和市場管理;冠以城市名稱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地域內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和市場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地域的調整由民航總局決定,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內設機構由民航總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定。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民航總局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政執法、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涉及的有關法律事務;承辦轄區內民航各類行政執法監察員的考核、報批工作,監督其行政執法行為。
2.對轄區內的民用航空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檢查;發布安全通報和指令;組織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的一般民用航空飛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總局授權組織調查的其他事故;參與轄區內重、特大運輸航空飛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器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工作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審查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的運行手冊及相關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辦理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及設備的合格審定事宜;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衛生工作,辦理對航空人員身體條件的審核事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飛行簽派、航空器維修等專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及有關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審查批准或報批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承辦對承修中國註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維修單位的審查事宜。
4.按授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適航審定,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設計、製造實施監督檢查,發布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按授權審查批准或報批轄區內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特許飛行證並實施監督管理。
5.審查批准或報批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的總體規劃、使用許可證和軍民合用機場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的申請,以及飛行程式、運行最低標準、低能見度運行程式等各類程式;對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行、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6.研究擬定轄區內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審核報批轄區內新建民用機場的場址預選報告;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對轄區內航油企業的安全運行及市場準入規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計量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7.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機場的安檢、消防、治安工作;審查轄區內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的安全保衛方案和預防、處置劫機炸機或其他突發事件的預案;組織協調相關刑事、治安案件的偵破;督查轄區內專機警衛任務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8.領導民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對所轄空域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統的安全運行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保障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的搜尋救援工作。
9.維護轄區內民用航空市場秩序,參與監督民航企事業單位執行價格標準情況和收費行為;審核轄區內民航企業和民用機場經營許可申請;審批航空運輸企業在轄區內的航線及加班、包機申請;參與協調處理轄區內涉外(含港澳台地區)民用航空事務,監督國家間航空協定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轄區內國防動員和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
10.監督管理轄區內國家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管理和其他財務報表的審核彙編。
11.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所屬單位的計畫、財務、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
12.領導派出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3.負責與轄區內地方人民政府、軍事部門的溝通聯繫。
14.承辦民航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承擔對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2.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規定承辦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徵候的調查處理工作。
3.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和維修單位合格審定、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民用航空飛行等專業人員資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的有關事宜並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設計、製造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4.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國防動員和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5.承辦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編制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核定7個民航地區管理局和26個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編制共2580名(含黨務工作人員編制,不含公安人員編制和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
各民航地區管理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總飛行師和總工程師各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合計49名;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中9個副司局級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各配備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民航地區行政機構司局級領導職數總計58名。
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的人員編制數,由民航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在總編制數核心定。
四、其他事項
(一)民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系統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按照《通知》的有關精神另行核定。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設公安局,待民航機場公安管理體制確定後,其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民航地區管理局設定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該機構為行政機構,人員編制在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行政編制總數外單列,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關於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後勤服務機構,按照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職能與服務保障職能分開的原則,除在機關保留少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外,其他職能由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性質的機關後勤服務機構承擔,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暫保留民航西藏自治區管理局,代表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事務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並管理西藏自治區內的民用機場。
附屬檔案: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所機構設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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