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考縣政府權責清單運行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蘭考縣政府權責清單運行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考縣政府權責清單運行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蘭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的監督管理,促進“權責清單”有效落實,確保政府行政權力規範運行,推進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蘭考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權責清單,是指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並將上述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類別、依據、實施主體、承辦機構、辦理時限、收費(徵收)依據和標準、運行流程、責任事項和監督方式等列成清單,便於規範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權責清單”的運行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權責清單”運行監督管理對象為縣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權責清單”的運行與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原則。各部門行使的行政職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必須納入政府權責清單,不得法外設定職權或在政府權責清單之外行使權力;必須在權責清單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職責,做到權責一致;必須堅持依法監督、依法追責,把對“權責清單”的制約監督納入法治軌道。
(二)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權責清單”要充分、完整、長期地向社會和服務對象公布,方便民眾了解,接受社會監督。
(三)堅持規範運行原則。嚴格遵守“權責清單”規定的權力邊界和行為準則,明確“權責清單”運行的監督管理責任和責任主體。
(四)堅持創新管理原則。結合“權責清單”的規範運行,持續推進簡政放權,不斷創新“權責清單”的規範運行機制與監督管理方式,以及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權責清單”的運行與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清單所列政府行政權力實施主體、行政權力事項依據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權力運行的公開化,職責任務的明晰化,“權責清單”的動態管理,以及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事項。
第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權責清單”運行和監督管理合法性審查;機構編制部門、行政服務中心和縣委縣政府督查局負責“權責清單”運行和監督管理的督促指導;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權責清單”運行和監督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各部門要理順監督管理職責關係,形成協同監督管理機制,防止出現重複管理,或者監督真空。
第八條 權責清單所列由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行政權力,要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的具體責任。
第九條 各部門要針對權責清單所列的行政處罰事項,逐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量化的行使基準,並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備案。
第十條 各部門應圍繞確保“權責清單”正常運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責任風險點防控、受理投訴、責任追究等機制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式和措施
第十一條 各部門“權責清單”應在政府入口網站、政務中心網站顯著位置和部門公開欄公布,並通過新聞媒體、辦事指南、一次告知單等方式,公開發布本部門“權責清單”運行動態信息。
第十二條 各部門權責清單所列行政許可和其他職權涉及的服務事項要按照“應進必進”要求,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同時,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升服務效能。
第十三條 “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改、廢止、解釋和上級政府取消、下放、轉移等調整權力事項等情況,各相關部門應及時提出申請修訂完善“權責清單”,制定後續監督管理辦法,確保調整後的權責清單落到實處。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對本部門執行的“權責清單”進行調整。
(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頒布需要調整的;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行政機關實施機構改革,執法主體或執法職能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確需調整的情形。
第十五條 “權責清單”確需調整的,各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擬調整的內容、依據、實施機構、運行流程等材料,經機構編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權責清單”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條 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權責清單”運行監督的渠道與方式,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完善公眾投訴舉報受理和督辦機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 逐步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依據和辦理結果,重點推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等結果告知或公示。
第十九條 探索開展部門績效管理。以“權責清單”執行情況為主要內容,建立政府行政權力運行考核評估制度,並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第二十條 “權責清單”運行監督檢查可採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結合,不定期抽查與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與網上督查相結合,政府考評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其中,定期專項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等處理,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寫出檢查、誡勉談話、停職檢查等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
(一)“權責清單”未按規定公開的;
(二)“權責清單”未按規定運行的;
(三)“權責清單”的所列事項或設定依據發生變化後,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式申請調整的;
(四)未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導致“權責清單”流於形式,或對上級批轉、民眾舉報線索查處不力的;
(五)“權責清單”運行不力,經兩次督導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未執行“權責清單”,繼續實施清單以外權力事項,或者將清單之外事項變相設為保留事項前置條件實施的;
(七)繼續實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權力事項的;
(八)擅自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政府行政權力事項、運行環節或前置條件的;
(九)行政許可和其他職權涉及的服務事項未按要求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的;
(十)未按權責清單履行職責,或者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十一)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拒不執行或未按規定執行“權責清單”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或者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陽奉陰違,搞“兩張皮”,不配合上級監督檢查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從輕或減輕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態度端正、改正及時到位的,可以免於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權責清單”運行與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