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淮北市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行政行為,加強對政府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體系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淮北市政府
  • 實施日期:2015.11.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行為,加強對政府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安徽省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皖政〔2015〕6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權力,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規劃以及其他權力。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政府權力運行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對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綜合監督管理、行業監督管理、屬地監督管理相協調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條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堅持權力法定、依法追責,強化對政府權力的制約監督,把政府權力運行監管納入法治軌道。
(二)公開監管。將政府權力和責任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布,並進入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範監管。嚴格遵守政府權力邊界和行為界限,明確政府權力運行監管責任和責任主體。
(四)創新監管。健全政府權力運行配套制度,強化常態化的過程監管和合規性監管,實施完善部門職責、機構、編制管理。
第二章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編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實行“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做到“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
第八條 各部門應當對政府權力事項逐條逐項分類登記,編制政府權力清單。政府權力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確規定,不得自行設定。政府權力清單應當明確權力的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實施依據、實施對象、承辦機構、收費(徵收)依據和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別政府權力的職責定位,落實責任主體,規範職責許可權,明確相應責任,編制責任清單。責任清單應當明確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追責情形和追責情形依據等內容。
第十條各部門應當按照規範運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最佳化運行程式,簡化辦事環節,提高運行效能,繪製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圖。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圖應當清晰、規範,並公開權力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投訴舉報途徑和方式等。
第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對照政府權力的責任事項、追責情形對政府權力事項廉政風險點進行排查,編制政府權力事項廉政風險點情況表。政府權力事項廉政風險點情況表應當明確風險點數量和表現形式,註明等級,提出防控措施,明確責任人。
第十二條各部門編制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將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提交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將政府權力事項廉政風險點情況表提交同級政府監察部門審核;
(三)將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圖提交同級政務服務部門審核;
(四)將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廉政風險點情況表以及權力運行流程圖,提交同級機構編制部門進行綜合性審查;由機構編制部門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將經過審定的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權力運行流程圖以及政府權力廉政風險點情況表等,除涉及國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開的外,一律通過政務服務中心、政府入口網站或其他有效載體等予以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應當申請增加政府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部門職能調整,相應增加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應當申請取消、轉移或下放(屬地管理)政府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權力事項,予以取消;
(二)上級政府取消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部門職能調整,相關權力不再實施的,予以取消;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權力事項,予以轉移;
(五)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權力事項,予以下放(屬地管理);
(六)其他應當取消、轉移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應當申請變更政府權力事項要素:
(一)政府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政府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政府權力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四)政府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需要調整政府權力事項或變更政府權力事項要素的,應相應調整對應的責任事項。各部門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監察部門廉政風險點情況審核、政務服務部門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圖審核,並經機構編制部門綜合性審核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名義行文後實施。
第十九條 調整後的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在政府入口網站及部門網站或其他有效載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政府權力的運行
第二十條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推動受理審核、批准決定與監督檢查職能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配合。相對集中行政審批職能,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凡適合進駐政務服務視窗的權力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現有電子政務網路資源,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平台,包括行政權力項目庫,政府權力網上運行平台、政務公開服務平台、法制監督平台、電子監察平台。各級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一納入平台公開運行,全面推行網上辦事,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二條 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負責做好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平台建設和技術管理維護工作,做好政務公開平台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項目庫的變更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做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政府權力運行流程最佳化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與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平台建立接口,依託平台固化政府權力行使程式,並結合上網運行、廉政風險防控的需要最佳化內部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規範政府行為,依法行使政府權力,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要針對行政處罰事項,逐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量化的行使基準,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在行使政府權力過程中,應當完善案卷資料,建立電子檔案,加大部門信息資源整合力度,推進政府權力運行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在確保個人隱私,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數據安全前提下,加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礎信息、商事主體信息、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等信息的記錄、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九條 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實施的政府權力,可以由主要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加執行。對執行政府權力有異議的,由各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牽頭部門將有關部門的意見、理由和依據列明並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政府權力的監管
第三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權力運行監督管理的督促指導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察部門負責行政責任追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權力運行電子監察管理辦法,明確監察職責和監察方式,對政府權力網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預警糾錯、投訴處理和追究問責。
第三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法制監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對執法辦案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執法辦案情況專項監督檢查可以採取調閱案卷、現場查詢、回訪行政相對人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加強對進入政務服務大廳單位政府權力運行流程以及工作人員辦事態度、辦事效率等事項監督管理,做好行政相對人辦件質量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府權力運行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要轉變管理方式,強化政府服務職責,落實日常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風險監測防範、責任追溯、專項整治制度,加強政府權力運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針對保留、取消、下放、轉移的權力事項,以及工商登記前置改後置審批事項,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細則,明確監督管理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式、工作要求。
(一)對保留的權力事項,重點監督管理權力運行過程中依法辦理、最佳化流程、規範程式、辦理時限、公開公示,以及建立規範高效的政府權力運行機制等情況。
(二)對取消、轉移的權力事項,重點監督管理原權力行使主體是否繼續行使或變相繼續行使,以及信息公開等情況。
(三)對下放的權力事項,重點監督管理承接主體執行法定條件、程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等情況。
(四)對工商登記前置改後置審批事項,重點監督管理證照管理有效銜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完善部門聯動監督管理體系,依法查處有照無證違法經營行為等情況。
監督管理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的渠道與方式,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完善公眾投訴舉報受理和督辦機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 逐步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依據和辦理結果,重點推進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結果告知或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有關規定查閱與其自身利益相關的資料。各部門應當提供必要條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案件主體信息涉及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的事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三十七條 開展部門績效管理,以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執行情況為主要內容,建立政府權力運行考核評估制度。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要理順監督管理職責關係,形成協同監督管理機制,防止出現重複監督管理和監督管理真空。
政府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可採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結合,不定期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與網上督查相結合,政府考評與民眾評議相結合,備案、通告與審計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一)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未按規定公開的;
(二)政府權力事項的設定依據已經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調整的;
(三)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未按規定納入網上運行的;
(四)未按規定推進政府權力運行相關信息互聯互通的;
(五)未按規定製定並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製定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基準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政府權力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依據情節,由同級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或撤職等處分:
(一)不嚴格執行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繼續實施清單以外權力事項,或者將清單之外的事項變相設為保留事項前置條件實施的;
(二)繼續實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權力事項的;
(三)擅自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政府權力事項、政府權力運行環節或前置條件的。
第四十一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超越或濫用法定職權的,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權力的運行監管,參照本辦法,由縣級機構編制、監察、法制、政務服務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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