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為民、效能、法治、廉潔,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脫產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經濟運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擔當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審查或起草。
十八、市政府要按照科學化、民主化的要求,不斷提高政府規範性檔案質量。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及時按程式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依法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和政府規範性檔案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審核行政職權,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運行流程,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及時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依法將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辦理。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委領導;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省政府考核指標完成、市政府工作任務完成、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會前須由分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對一時難以統一而又急需解決的問題,須將不同意見和解決方案據實上報,經市政府辦公室報請市長同意後列入會議議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不必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能由分管副市長研究解決的;屬政府各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應由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的。
三十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根據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及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一般每月初召開一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交流上月份市政府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研究部署本月份市政府重點工作及推進措施。
四十、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委託的副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召集的市政府專題會議,向市長請假;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會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向市長報告。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其他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市政府辦公室於年初提出年度計畫安排,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執行。全市性工作會議除少數重要會議外,市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級。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原則上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四十六、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凡需要市長審批的公文,相關副市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充分發揮綜合辦公平台作用,推進公務資源共享,提高辦文辦事效率。
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負責任地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會議議定事項、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市政府各部門要抓好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報告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通暢。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需要離開本市的,應先報告分管副市長,並經市長同意後方可外出。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每周活動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後,每周一通報各位領導同志並抄送市委辦公室。
五十四、各地、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至少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和廉潔從政等其他各項規定,模範遵守省“三十條規定”和市“二十條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市直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建設效能型機關。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使用,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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