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加強對各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管理,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遼寧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20日
  •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20日
  • 發布文號:遼政發〔2016〕73號
  • 發布機關: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遼寧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0日
遼寧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遼政發〔2016〕73號
第一條 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加強對各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管理,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工作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權責清單的制訂、公布、運行、調整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的權責清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推行權責清單工作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建立行政問責和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的監督管理,並對下級政府的權責清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權責清單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行政權力集中辦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最佳化、行為規範、協調監督、考核評議等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是推行權責清單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權責清單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訂和公布權責清單。在對現有行政權力和責任進行全面徹底梳理、摸清底數的基礎上,以清單的形式明確列示,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
第八條 權責清單中的行政權力信息內容應當包括權力編碼、職權類型、職權名稱、職權依據、實施主體、責任事項等要素。責任事項應當包括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每個環節對應的具體責任。
省、市、縣三級共同實施的行政權力應當在要素內容上統一規範。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責清單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責任,不得行使或者變相行使未列入權責清單且無法定依據的行政權力,不得推諉或者怠於履行責任。
第十條 對於權責清單中的行政權力,行政機關要逐項編制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並向社會公開。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應當明確每項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持續對行政權力運行全過程進行精簡最佳化、流程再造,切實減少辦事環節、壓縮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要不斷提升審批服務水平,通過推行“受理單”制度,辦理時限承諾制,編制服務指南,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清理規範前置要件、中介服務,推行網上審批等具體舉措,切實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審批服務。
第十二條 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權責清單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一)法律、法規、規章新設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決定取消調整行政權力的;
(三)行政權力設定依據失效、廢止或更改的;
(四)行政權力因機構、職能變動調整的;
(五)行政權力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於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轉經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三)規定的情況,經審核後報請省政府審定;對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四)、(五)規定的情況,經審核後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調整的決定。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決定,及時更新政府網站相關信息。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決定,及時更新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行政權力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建立權責清單委託評估機制。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委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機構對推行權責清單工作進行評估,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和社會公眾對權責清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建立簡政放權長效機制。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收集社會各界對權責清單取消調整的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權責清單運行情況的評估和監督檢查,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行政權力,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提出取消調整的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對於行政機關未建立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監察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行政機關未建立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的;
(二)行政機關行使或者變相行使未列入權責清單且無法定依據的行政權力的;
(三)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未及時申請調整權責清單的;
(四)行政機關未按本辦法規定推行“受理單”制度、辦理時限承諾制,未按要求清理規範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務,企業和民眾反映強烈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應予處理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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