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012150SX00100/2016-00481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6年07月13日

標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晉政發〔2016〕35號

發文時間:2016年06月3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山西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權責清單管理,規範和最佳化行政職權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對象,包括省政府部門公布運行的權力清單和行政職權的責任清單,以及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
權力清單內容包括職權編碼、職權類型、職權名稱、職權依據等。
行政職權的責任清單內容包括職權編碼、職權類型、職權名稱、職權依據、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等。
第三條 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堅持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簡政放權、規範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動態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中涉及職權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的職權事項應當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增加的;
(二)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職權事項,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職權行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當中相應的職權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實施依據新立、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取消的;
(三)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當中相應的職權事項應當下放管理層級: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下放管理層級的;
(二)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
(三)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應當下放管理層級的情形。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當中相應的職權事項應當予以變更: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變更的;
(二)行政職權事項的類型、名稱、職權依據、行使主體等要素調整的;
(三)行政職權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四)因行政職權行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變更行政職權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九條 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的,省政府部門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省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後,經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報請省政府審定,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對第八條所列情形變更行政職權事項要素的,省政府部門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核並經省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後,按程式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出現本辦法所列調整權責清單情形而省政府部門未按時申請的,省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式調整審定權責清單。
第十條 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調整後,涉及調整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的,應當對應調整,並與調整後的權責清單一併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需要編制行業或領域專項權責清單的,由行業或領域的主管部門依法編制,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核並經省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後,按程式審定公布。
行業或領域主管部門根據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情況,對專項權責清單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應當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式進行。未經批准,省政府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本部門權責清單。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就權責清單的調整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省政府部門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公布電話、電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機構編制部門、省政府督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或者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對本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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