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長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9.09.26 實施時間 1989.09.26 第一條 為明確對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的處分審批許可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對各審批部門及其審批工作實施全面監督,定期對其執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府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政府審批工作列入日常監督範圍,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現場監督、調查走訪等方式,受理民眾對政府審批的投訴,...
《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是2012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發布的規定。檔案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7號 《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是對生產領域加以規範而出台的法規。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
瀋陽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政紀處分許可權規定第一條 為明確我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工作人員)違犯政紀的處分許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了做好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
海南省關於政紀案件立案批准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1989年3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試行辦法》關於政紀案件實行分級立案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違反政紀案件立案批准許可權作如下暫行規定:(一)...
二、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因違反政紀需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有關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監察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在各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