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紀處分有關問題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紀處分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0年7月20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紀處分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0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因違反政紀需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有關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報常委會備案。
二、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因違反政紀需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有關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等規定處理,報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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