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1998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引導和大力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內登記註冊的個體業戶和私營企業。
第三條 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個體私營經濟享有與國有經濟平等的地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應大力支持。
第四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決定生產經營策略、經營方式、利潤分配、產品銷售形式、產品或服務價格、企業機構設定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有權依法決定用工形式、用工數額、用工期限、用工報酬,簽訂或解除勞動契約,解聘、解僱員工;有權依法在國內外投資、入股辦企業,自主決定與其他企業組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
第五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接受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財產依法受到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個體私營業主對其員工不得體罰、污辱,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工資。
二、進一步放寬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條件
第六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明文規定禁止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生產和經營的行業、商品和項目外,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都可以從事生產和經營。
第七條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外,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可以同外商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並開展“三來一補”業務;可以通過委託代理開展外貿業務;可以到境外開辦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可跨行業生產和經營,經工商部門核准,可以在經營範圍以外銷售國有、集體企業委託銷售的產品,可以一次性銷售確係本企業清欠收回的抵債物品。
第九條 經消防、環保、房管、土地等有關部門批准,在不污染環境、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情況下,單位和個人可以將非住宅房屋出租、轉讓、串換,改成生產經營用房,興辦個體私營經濟;對用居民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房產管理部門要給予支持,其房租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房屋使用者與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協商確定。
公用、電業等有關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使用標準,供水、供電、供氣,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支持有條件的私營企業組建企業集團。註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的即可申請成立企業集團;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生產、擁有國內名牌主導產品和擁有固定外商客戶的外向型私營企業,組建集團公司,註冊資金可放寬至1000萬元。
三、簡化辦事程式,規範前置審批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個體經營執照、開辦私營企業,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三日內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前置審批和辦理許可證的,實行先行審批、辦理許可證,後發照外,均可先發照;對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可以設定的審批和許可證、則一律實行先發照,後辦理審批和許可證。
第十二條 凡前置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從本行業和本部門利益出發,藉故拖延、刁難,在接到開辦申請三日內即應予以批准或答覆;後置審批的主管部門也要在接到申請三日內予以備案或答覆。
第十三條 失業和國有、集體企業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憑政府勞動部門印製的下崗證明,可給予優先辦照。
四、切實保護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及其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收取的各項規費,須列出項目、標準、徵收辦法,應實行與國有企業相同的徵收標準。經市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任何單位不得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對違反規定的收費、罰款、攤派,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有權拒付,並可向市財政、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物價、監察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收繳、扣押、吊銷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收繳、扣押、吊銷;對亂收亂扣執照,並給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依法行政。對蓄意刁難勒索、以權謀私等違法行政行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給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交費登記卡制度。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發放由省物價部門統一印製的“交費登記卡”。凡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收費,應由市財政局、物價局、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確認收費項目、標準及執行單位。政府各有關部門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收費,須出示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和工作人員證,逐項填寫《交費登記卡》。
第十八條 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公開機構設定、職責分工、辦事制度、收費和罰款標準;頒發的證、照,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允許收取的費用外,一律不得收取附加費用。
第十九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經營場地、營業用房(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除外),除城市統一規劃徵用外,有關部門不得隨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城市規劃必須拆除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用房的,拆遷人應按我市房屋拆遷有關法規、規章給予優先安置。
第二十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享有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技術人員同國家公職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的評定技術職稱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或國有企業的建設項目招標,允許符合資質條件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參與平等競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利用職權搞行業壟斷、限制競爭和強制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硬性向個體業戶和私營企業推銷商品、強制服務及征訂各類專業報刊,從中牟利。
第二十三條 依法保護個體業戶和私營業主的財產權,對侵吞個體業戶、私營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要依法查辦。堅決依法打擊滋擾、破壞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五、對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實行同國有企業平等的信貸政策
第二十四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憑營業執照在市內各商業銀行開設人民幣帳戶,按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外匯買賣,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二十五條 市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應本著支持、扶持的原則,將個體業戶、私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對符合產業政策、還貸能力強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銀行應在信貸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六、支持、引導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
第二十六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購買、兼併國有、集體企業,安置待業人員比例占購買原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二十七條 新辦的私營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青年、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占職工總數60%以上的,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二十八條 國有、集體企業被個體業戶、私營企業購買、兼併後,企業職工的原來身份可在檔案中繼續保留,工齡連續計算。購買、兼併方要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職工的正常流動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承包、租賃、兼併或購買國有、集體虧損企業後,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可依法用盈利年度的應納稅額逐年彌補虧損、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承包、租賃、兼併或購買負債率在100%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實現經濟效益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七、鼓勵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發展外向型經濟
第三十一條 對新創辦的高新技術型私營企業,須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註冊,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後,享受國家、省、市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優惠政策,經稅務部門核准,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個人和私營企業到我市貧困鄉、村創辦領辦企業,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優惠,經稅務部門核准,按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從事直接為農業產業化服務的私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新辦的從事諮詢、信息技術等中介服務、獨立核算的私營企業,經稅務部門核准,自開辦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
第三十五條 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私營企業或個人,申請投資開辦私立學校、幼稚園、敬老院、文化團體、體育運動場所、體育運動組織等社會公益事業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按規定予以審批,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個人或私營企業開辦私立醫院、醫療診所,符合行業規劃、行業政策,具備開業條件的,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允許開辦。
第三十六條 從事技術開發的私營企業,發生的技術轉讓,及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年淨收入額30萬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從事出口創匯的私營企業,享有與出口創匯的國有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條 凡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私營企業出口有潛力、有競爭力的商品,按有關規定在許可證和配額上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條 私營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有關政策。
八、建立和完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十條 依法開展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項社會保險業務。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及其員工,應按國家《勞動法》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
第四十一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在與其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必須含有社會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稅前列支。
第四十三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現就業崗位參加社會保險。在原各類企業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個人帳戶連續記載。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轉業、退伍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和到私營企業從業,在原單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九、對外地來我市投資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給予優惠照顧
第四十五條 對帶資金來長投資創辦獨資企業的外埠人員(私營企業50萬元、個體業戶10萬元)優先辦照,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返還所得稅(留用部分)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條 子女入托、入學等可憑公安部門簽發的暫住證就近入托、入學。
第四十七條 三年累計納稅20萬元的,或在一年內納稅10萬元以上的,可辦理本人和兩名直系親屬入戶本市,免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地到長春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中從事技術研究開發,為我市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的,以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又有專利或專項成果的科技人員,入籍本市,免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十、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和到私營企業從業
第四十九條 國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離職從事個體經營和到私營企業從業或開辦私營企業,保留原身份三年。工齡20年以上的、由原單位發80%工資,不滿20年的發60%工資,按正常標準晉級工資。三年後繼續從事個體經營或留在私營企業工作的,給予辦理調離手續。返回原單位的,由原單位安排工作,也可進入人才市場交流。
第五十條 鼓勵國有、集體企業和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損害本企業、本單位利益的情況下,發揮技術專長,到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兼職。也可脫離原單位從事個體經營和到私營企業從業,原身份可保留三年。三年後繼續從事個體經營或留在私營企業工作的,給予辦理調離手續。三年內返回原單位的,不影響正常工資晉級和職稱評定。
第五十一條 城鎮戶口的軍隊復員轉業幹部、退伍軍人自願從事個體經營或到私營企業從業的,二年內保留安置資格,其從業時間連續計算工齡。
第五十二條 大、中專畢業生自願從事個體經營或到私營企業從業的、由人才服務機構代辦接收手續,並保留幹部身份,按聘用契約連續計算工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其檔案關係可存入人才服務機構。
十一、加強對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統籌規劃
第五十三條 將個體私營經濟納入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通報有關經濟信息,以指導其投資及經營行為。
第五十四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列入全市經濟發展計畫的生產經營項目,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指導幫助落實。
第五十五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因經營需要邀請外國商人來長的,經政府外事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髮邀請函電的手續。政府有關外事部門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出國(出境)投資辦廠、商務考察,可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辦出國手續,領取因私普通護照,再持公安部門頒發的因私普通護照及有關材料到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
第五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或團體組團出訪,涉及經貿內容的,應儘可能考慮安排私營企業、個體業戶參加。也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團體牽頭,專門組織個體戶、私營企業主出國進行經貿活動。出國手續由組團單位按有關程式統一報批,經審批同意可發因公普通護照並統一辦理簽證。
十二、加強管理,規範經營行為
第五十八條 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規範其經營行為。
第五十九條 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第六十條 要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欺行霸市、偷稅、抗稅、騙稅及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等違章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要加強對個體業戶和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督促其辦理招工、交納社會養老、失業保險基金手續,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契約,按時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提供勞動政策、法規諮詢,對其勞動管理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十三、表彰獎勵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及其業主
第六十二條 年納稅額在私營企業中列前十位的,授予功勳企業稱號;企業當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授予明星企業稱號,並可在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等方面享受我市重點企業待遇。
第六十三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有關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依照長府發〔1987〕99號《長春市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執行。市級勞動模範命名程式,由市工商聯、市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推選,市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市總工會審核,由市政府批准。擬報市級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後報上級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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