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意在為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chun Municipality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private economy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 發布日期:1993-06-01
  • 生效日期:1993-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
(1993年6月1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城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
第三條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對個體、私營經濟應當堅持積極發展、重點扶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鼓勵公民個人從事或興辦生產型、外向型、科技開發型企業。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嚴格依法經營,文明服務。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除下列行業外,均可依法從事經營:
(一)鐵路運輸業。
(二)軍工業。
(三)金融業。
(四)有色金屬礦等特殊礦產資源開採業。
(五)石油開採業。
(六)郵政、電力行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事的其他行業。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除下列規定的產品、商品外,均可依法從事生產和經營:
(一)軍工產品。
(二)國家嚴控的藥品、中草藥材。
(三)金銀、珠寶。
(四)文物。
(五)化肥、農藥、農膜和種子。
(六)國家保護的珍貴動植物。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其他產品和商品。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只能零售經營,不能批發經營的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跨行業生產經營;可以在核准的經營範圍以外銷售國有、集體企業委託推銷的商品;可以一次性銷售確係自已清欠收回的抵債物品。
第三章 經營方式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基本經營方式:
(一)自產自銷。
(二)科技開發。
(三)“三來一補”。
(四)批發。
(五)零售。
(六)批零兼營。
(七)代購、代銷、代加工、代儲、代運。
(八)客運、貨運服務。
(九)培訓、修理、諮詢服務。
第十條除國家特殊規定的行業外,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同外商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開展“三來一補”業務;可以通過代理開展外貿業務;可以到境外辦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承包、租賃、兼併和收買國有、集體企業。在不改變經濟性質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聯合、參資、入股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新產品開發研製,並經營同開發項目有關的商品;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國有、集體企業合辦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跨地區經營,但應持營業執照和發照機關外出經營證明,到生產、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四章 從業人員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
(一)農村村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
(三)辭職、退職人員。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企業在職科技人員在不損害本單位權益的前提下,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可以在業餘時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個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企業除科技人員以外的在職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可以在業餘時間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轉變職能、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分離出來的富餘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可以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停產、半停產企業的待工人員,持單位證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到私營企業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培訓職工和諮詢服務等工作,或領辦、創辦科技開發型企業。
第五章 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凡申請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者,手續齊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一周核心發營業執照。對從事生產型、科技型和外向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提交申請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先發開業預審證,後補辦營業執照。各專業部門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全的申請者,應在一周內辦理行業審批。
第二十條凡二人以上投資、從業人員在八人以上、註冊資金在三萬元以上的科技型、生產型、外向型私營企業,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凡二人以上投資,僱工在八人以上,註冊資金在十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可以註冊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一條對邊遠貧困地區申辦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者,除特殊行業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先放開,後規範”的原則,可以在備案後允許其從事經營活動,不發照,不收費,待條件成熟後,再進行登記註冊。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經增設攤點;私營企業可以開辦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發新產品,在研製過程中試產、試銷可以不辦理增項登記,產品定型後再辦理增項登記手續。
第六章 稅收
第二十四條對首次開業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實行“包死基數,一定三年,多掙歸己”的稅收徵收辦法。對原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採取“包死基數,一定一年、多掙歸己”的定額稅收辦法。
第二十五條凡屬市政府確定的貧困村、街人員,首次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律免稅五年;五年後,對生產型、外向型和利用本地資源農副產品加工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再減半徵稅五年。
第二十六條為安置城鎮待業青年所辦的私營企業,成立當年安置待業青年60%以上(含60%)的,可免徵私營企業所得稅三年;成立當年安置待業青年30―60%(含30%)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七條對引進套用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科技成果或套用自己科技成果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其生產的新產品,列入市以上科委、計委、經委試製計畫的,可比照國有、集體企業徵稅。
第二十八條對從事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所得利潤繼續用於擴大再生產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三年免徵所得稅照顧。
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可以進入成本的工資標準按每人每月300元至350元確定;私營企業職工可以進入成本的工資標準按每人每月工資300至400元確定。購買專利、技術轉讓和吸引外資所支付的費用均可進入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私營企業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聘請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獎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稅務部門批准後可以在稅前列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工商管理費在稅前列支。
第三十條對生產節能產品,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為主要原料從事生產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免徵所得稅五年。
第三十一條凡投資興辦農業基礎產業、農業資源開發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給予免稅照顧。
第三十二條從事出口創匯的私營企業,其獲得的外匯留成及外匯調劑收入,免徵私營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從事技術轉讓的私營企業,年收入在10萬元以內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三年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凡外地來我市投資興辦私營企業,其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年得利潤繼續投資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分別免徵一年、二年、三年所得稅。
第七章 資金與場地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銀行在每年的貸款計畫中應安排一定比例的貸款作為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可在各專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開戶,現金使用可以不受額度限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貸款時,可以以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抵押。
第三十七條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可以建立為自身服務的資金互助會。
第三十八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經營場地、營業用房,必須有合法的證照,除城市統一規劃徵用及特珠情況外,有關部門不得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除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用房的,拆遷人應按我市房屋拆遷有關法規規章進行安置。
第三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在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將街道兩側的底層住宅出租、轉讓、串換,改成生產、經營用房;對用居民住宅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要給予支持,其房租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房屋使用者和個體、私營業戶協商確定。公用、電業等有關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的個體、私營業戶,應當按照生產、經營使用標準供水、供氣、供電。
第八章 管理與收費
第四十條各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規範其經營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不得靠掛國有、集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生產和經營,凡靠掛經營的,一經發現,從靠掛之日起,補交全部稅費。任何人不得進行場外交易和無證經營,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使用原材料、水、電、氣,租用場地,刻製圖章,使用發票,與集體企業同等對待,可以使用不標明企業性質的統一發票。
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享有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技術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的作法評定技術職稱。
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出口創匯產品,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尊重僱工的民主權利,保障僱工的合法權益,要依法建立黨、團、工會組織。
第四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公開機構設定、職責分工、收費和罰款標準;頒發的證、照,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允許收取的費用外,一律不得收取附加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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