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企、事業單位駐長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11.03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企、事業單位駐長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03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強我市對外地企、事業單位駐長機構的管理與服務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經協委是外地企、事業單位駐長機構(以下簡稱駐長機構)的管理部門。市經協委內設外地駐長機構管理處,負責駐長機構審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凡外地企、事業單位來長申請設立駐長機構,須提供當地經協委(辦)或主管部門函件、法人資格證明、企業章程或協定、企業註冊資金證明等檔案資料,到市經協委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條 經營性駐長機構經市經協委批准(註冊資金超過50萬元的須由市計委先行審批),再經市會計師事務所審驗註冊資金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登書註冊手續,然後辦理稅務登記、銀行(含信用社)開戶、刻制公章等手續。
第五條 辦事處駐長機構不得開展經營性活動。如需開展經營性活動,應按程式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 駐長機構的工作人員,由市經協委核定人數,常駐人口需經市城市機械增長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到駐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或常住戶口。
第七條 駐長機構要到勞動部門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到開戶銀行(含信用社)支取工資。
第八條 駐長機構變更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等,必須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併到市經協委備案。駐長機構撤銷時,應在結清稅款後提前一個月書面報告市經協委。
第九條 凡經批准的駐長機構,每年應向市經協委繳納管理費。此項費用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對駐長機構的管理、服務等項活動。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經協委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十條 駐長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市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經協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