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意在為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勞動力計畫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勞務市場,使用工制度進一步適應商品經濟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1988]6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1-21
  • 生效日期:1988-01-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8]6號
【發布日期】1988-01-21
【生效日期】1988-01-2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1988年1月21日長府〔1988〕6號)

具體內容

一、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勞動力計畫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勞務市場,使用工制度進一步適應商品經濟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二、在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全面實行企業增加職工人數與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辦法。
企業增人不再實行指令性計畫控制,一律按與經濟效益掛鈎浮動比例核增。掛鈎比例如下:
1、工業企業總產值比上年實際增長7%以下的,每增長1%,職工人數比上年平均人數增加0.3%;
增長率超過7%到10%的部分,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25%;
增長率超過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2%。
2、商業企業銷售總額比上年增長在7%以內的,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2%,增長率超過7%到10%的部分,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15%,增長率超過10%的部分,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1%。
3、交通運輸企業貨運周轉量比上年增長10%以內的,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15%,增長率超過10%的部分,每增長1%,職工人數增加0.1%。
4、各縣、區增加職工人數實行同綜合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掛鈎比例另行確定。
三、實行增人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由企業廠長(經理)按規定比例自行確定當年需增加的職工人數,經市、縣勞動人事局(勞動局)核准,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隨地進行招工。
當年不需增加職工的,增人指標允許在下年使用。本企業不使用的,經廠長(經理)同意,增人指標可由上級部門調劑使用。
四、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工業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的建築安裝企業,噸煤工資含量包乾的煤炭企業,在不突破掛鈎比例和工資含量標準的前提下,增加職工不受勞動計畫指標限制。
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可隨時增人。
五、新建擴建企業需要增人的,按照設計定員人數,報請計畫後,可根據需要另給增加勞動指標。
六、企業當年出現的自然減員指標,經核准後,原則上由企業自行使用,企業不提使用計畫的,可由市統一調劑使用。
七、在發展完善市綜合勞務市場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開放縣、區勞務市場。各縣、區可結合實際,建立單一的或綜合的勞務市場,結合自己的特點,開展靈活多樣的勞務交流活動。
八、改變過去單一的靠行政手段調配勞動力的做法,採取多渠道、多層次調配勞動力的辦法,增加勞務市場的功能和容量。
凡是需要招工用人的全民、集體、鄉鎮、中外合資、聯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個體戶、家庭用工、以及需要求職的待業青年、各類職業學校畢業生、待業職工、社會閒散勞動力和農村富餘勞動力等,一律進入勞務市場。發揮和運用市場機制調配勞動力的作用,逐步實現勞動力管理社會化。
九、改變人才單位、部門所有的封閉式局面,為人才合理流動和開展智力技術交流搞好服務。
鼓勵企業富餘職工、學非所用、用非所長的技術人員,非在職的五大畢業生和有一技之長的離退休職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招聘、調轉、借調、業餘服務和離崗不離廠等多種形式進行合理流動,並要把人才競爭機制引入勞務市場,根據社會和企業需要,建立人才信息網路,開展集中或單項的人才洽談交流活動。
十、開闢多渠道、多層次的職業技術培訓工作,溝通人才培訓需求信息。
各類職業學校、就業培訓班都可進入勞務市場,向用人單位推薦人才。
同時,根據社會需要,以為城區和鄉鎮企業培訓人才為重點,舉辦長期或短期,定向或非定向,委託代培等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
十一、擴大企業招工自主權、簡化招工就業手續,進一步方便基層和民眾。
企業按計畫用人招工,由企業自選用工形式,自定招工時間、條件和對象及其具體考核方式內容。
用工單位的廠長(經理)同被招用者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行政部門憑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書辦理錄用手續。
十二、在進一步完善勞動契約制的同時,結合承包經營責任制,有計畫、有步驟地擴大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試點範圍。凡是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具備條件的企業,均可進行試點。
十三、企業可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勞動組合制,擇優上崗,契約化管理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
十四、在搞活固定工制度試點工作中,要進行勞動、工資、人事、保險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對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合理的定額定員組織生產而被節省下來的人員,另行安排到獨立核算的生產、生活服務公司等單位工作,自己創收開工資後,這部分人員的工資可留給本企業使用。
2、為安置富餘人員而興辦的生產、生活等服務事業,納稅有困難的,可報請減免稅照顧。
3、老、弱、病、殘接近退休年令,企業無法安排工作的職工,本人自願,可提前1-3年退養。
1957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可允許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進廠培訓,同時辦理培訓達到上崗條件的子女錄用手續。
待職工達到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手續。
4、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差未被組合的人員,停發獎金,工資發原工資的70%,經教育仍無轉變者,可按省政府〔1986〕137號檔案規定處理。
5、企業的機構設定,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確定,各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設定與本部門對口的機構。
6、在試點企業,幹部可試行聘用(任)制度,未被聘用的幹部,可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國家正式幹部可暫保留原幹部身份,參加工人勞動組合。
工資待遇,在一九八五年企業工資制度改革之前任職的幹部,並達到最低職務工資等級線的,可保留原工資待遇。
以前任職並新進了職務工資等級線的職務工資及以後任職的幹部,其職務工資不保留(但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其職務工資暫予保留,轉業幹部的原工資予以保留)。
未被聘用的幹部,重新分配工作後,按新工作崗位或工種評定工資。
但考慮到新崗位需要一定時間的熟練期,其原工資可保留半年。
7、富餘人員中的懷孕和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可採取放長假的辦法,放假期間的工資不得少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0%。
8、未被聘用或組合的職工,允許辭職或停薪留職自謀職業。
也可在本系統內調劑交流,在市勞務市場進行跨行業交流。
9、因技術水平低、業務能力差,而未被組合的人員,企業可進行技術業務培訓。
在培訓期間停發獎金,發放原工資的80%-90%,最高不得超過原標準工資。
10、在定員內被組合上的集體混崗工,在職工自願的條件下,經市、縣勞動部門批准可改為全民所有制契約制工人,也可保留集體工人身份,參加企業勞動組合。
十五、本規定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