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史達林大街兩側環境的若干規定》,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發布日期:1996-03-05。屬於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發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號)
現發布《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史達林大街兩側環境的若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宋春華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史達林大街兩側環境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史達林大街整體管理水平和市容景觀效果,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有關部門和臨街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拆除違章建築,改造現存的封閉式圍牆,整頓牌匾廣告和各種攤床亭點,完善環境衛生和市政設施,強化交通管理,按照綠化設計完成史達林大街兩側的綠化任務。
第三條為加強領導,成立由市建委、綠化委、城建局、規劃局、公用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朝陽區、南關區、寬城區人民政府組成的史達林大街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指揮部,具體負責檢查指導工作。
第四條改造封閉式圍牆,提高綠化和市容的整體水平。改造封閉式圍牆的範圍是:北起勝利公園,南至衛星廣場,凡有封閉式圍牆的單位和部門,都必須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封閉式圍牆,六月十五日前建成透空式圍牆,並因地制宜地搞好庭院綠化建設。
第五條史達林大街兩側的臨時建築、宣傳欄和廣告牌以及有礙市容觀瞻的設施,由產權單位和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完成清理任務。
第六條根據統一規劃,各單位圍牆內應當本著因地制宜,見縫插綠的原則搞好庭院綠化。對占用庭院綠化用地鋪裝道路、修建車棚和其它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由當產權單位自行退還,並依據綠化設計要求,組織力量按期完成綠化任務。
第七條史達林大街兩側無綠化用地單位,應當大力發展垂直綠化或者採取其它綠化形式以彌補綠地不足。
第八條對史達林大街兩側汽車銷售活動,應當由出租銷售場地單位自行清理,特別是占用綠地和建築予留地從事汽車銷售活動的,應當堅決取締。
第九條對史達林大街兩側現有書報亭、電話亭等設施,應當本著合理布局、井然有序的原則,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史達林大街全線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的停車站和候車亭的設定要重新審查,並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前完成候車亭改造、修繕任務,達到布局合理,設施完好,設計新穎,美觀大方。
第十一條加強史達林大街交通組織和管理。通過從嚴治理交通,杜絕小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隨意搶道、停車,到處設點的混亂現象。
第十二條取締史達林大街沿途的無證攤點、流動商販,特別是商業服務集中地段的經營單位,嚴禁臨街設點從事經銷活動,切實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強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進一步提高史達林大街整體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加強史達林大街道路、排水、路燈和街路牌以及公共廁所等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工作,提高市政設施完好率。道路平整無坑槽;排水設施完好,雨後無積水;路燈著燈率應當達到98%;公共廁所及時清掃消毒,做到設施完好,內淨外潔,為廣大市民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從建設標準化街路出發,史達林大街兩側單位,應當自行完成樓型燈的安裝任務。
第十五條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按期完成任務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藉故拖延或者拒不執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