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電影城建設若干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為加強長春電影城的建設,迎接兩年一度的中國長春電影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電影城建設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68號
  • 發布日期:1993-09-09
  • 生效日期:1993-09-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68號
【發布日期】1993-09-09
【生效日期】1993-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電影城建設若干規定
(1993年9月9日長府發〔1993〕68號)
第一條為加強長春電影城的建設,迎接兩年一度的中國長春電影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長春電影城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配套、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長春電影城總體規劃區域內的土地,由市風景旅遊局統一管理。
第四條長春電影城建設必須按總體規划進行。未經市風景旅遊局批准,任何參建單位不得私自上建設項目。
第五條內資參建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須先經市風景旅遊局審核後,再報送市計委審批。
第六條各參建單位按照批准的建設項目用途、規模、範圍進行建設。
參建單位要文明施工,不得擴大施工占地範圍、亂堆建築材料、亂倒土方和建築垃圾;隨意砍伐樹木和毀壞綠化設施;施工場地應設定圍欄和標誌;運料車輛必須按指定的線路通行。
第七條各參建單位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建設項目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預交基礎設施配套資金;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金額3‰的滯納金。
第八條各參建單位要從占地之日起,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照實際占用的場地面積,每年每平方米按15-30元的標準繳納場地占用費,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逾期按日加收應繳金額3‰的滯納金。
第九條各參建單位已投入營業的項目、從營業之日起,按營業額的1-2%向長春電影城管理機構繳納有償服務費。每季度繳納一次,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金額3‰的滯納金。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風景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與市政府以前長春電影城建設有關文條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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