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開發建設若干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開發建設若干規定

(1995年9月5日長府發〔1995〕56號)

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擠的矛盾,促進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保證中環路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開發建設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6號
  • 發布日期:1995-09-05
  • 生效日期:1995-09-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6號
【發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1995-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開發建設若干規定
(1995年9月5日長府發〔1995〕56號)
第一條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擠的矛盾,促進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保證中環路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環路道路紅線兩側各二百米的範圍,為中環路開發建設地區,具體用地範圍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凡在建設區內進行新建、擴建工程項目,均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中環路由下列十二條道路連線組成:青崗路―台北大路―鐵北四路―東榮大路―遠達大街―東盛大街―衛星路―前進大街―寬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陽街―青年路。
第三條中環路開發建設地區的開發建設由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征地拆遷,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針具體組織實施。地區內的建設項目,由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組織招商,統一到規劃、土地、建委等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第四條中環路開發建設地區的建設用地,由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提出用地計畫,到規劃、土地籌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留用於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
第五條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投資建設的商品房屋,使用人可以購買或承租;拆遷安置後的剩餘房屋,可以按商品房屋出售。以上收入全部用於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
中環路道路工程全部竣工後,其出租或未售出的房屋由市房地局的物業管理公司依照物業管理規定統一管理。
第六條由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免徵城市配套費、商業網點配套費、人防設施配套費以及各種增容費、管理費等。
第七條通過開發所積累的資金,要到市財政專戶存儲,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全部用於中環路的道路、橋樑、排水及路燈等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支持中環路開發建設。對於阻礙開發建設人員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從事中環路開發建設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城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