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5號
  • 發布日期:1995-09-05
  • 生效日期:1995-09-05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5號
【發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1995-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
(1995年9月5日長府發〔1995〕55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擠的矛盾,促進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做好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的拆遷安置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環路由下列十二條道路連線組成:青崗路―台北大路―鐵北西路―東榮大路―遠達大街―東盛大街―衛星路―前進大街―寬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陽街―青年路。
第三條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各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長春市中環路建設領導小組,全面負責中環路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實施。長春市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征地拆遷,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針,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用地,由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計畫,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徵用手續。
第五條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的拆遷、安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被拆遷人(包括個體業戶,下同)的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城市拆遷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二)被拆遷人安置分為原地、異地、一次性補償三種方式。異地安置採取自願原則,不增加戶型。
(三)被拆遷人屬於退院讓路的不予補償;屬於全部拆除移地另建的,由市政府統一協調規劃,重新選址,按原房屋成新予以補償。企業由於遷廠拆裝生產設備及附屬設施的,只補償拆裝和運輸費用;由於拆遷引起被拆遷人(不含個體業戶)停產停業的,職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拆遷前已經處於停產停業狀況的,職工工資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
(四)中環路道路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其它設施,如有出租;轉讓、拆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決,但必須在限期內拆除完畢。
(五)被拆遷人涉及的房屋、水、電、燃氣等使用費,均由各收費部門同用戶自行結清。
第六條供電、電信、上水、下水、煤氣、供熱等城市基礎設施必須相應配套,同步建設。其所需費用,由各主管部門自行安排,並由市中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統一協調組織施工。各項基礎設施建成後,產權歸各主管部門所有。
第七條中環路建設資金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銀行貸款。
(三)發行建設債券。
(四)通過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積累的資金。
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環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結存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凡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均應支持工程建設。對於阻礙開發建設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不進行搬遷的,予以強制拆除,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被拆遷人自行負責。
第九條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城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