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

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證企業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和社會待業人員就業的正常進行,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勞動關係,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9-08
  • 失效日期:1993-09-08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1993-09-08
【生效日期】1993-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
(1993年9月8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證企業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和社會待業人員就業的正常進行,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勞動關係,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觀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它用工單位。
第三條企業享有依法招聘錄用職工、選擇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崗位和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勞動者同勞動關係的自主權;勞動者享有自主選擇職業、單位、勞動崗位和依法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同企業勞動關係的權利。
第二章 職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條企業招收職工,應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
第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招收錄用職工及其人數、時間、條件、方式。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內招;不得招收十六周歲以下的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收招聘職工應到勞務市場公布招工信息和招工簡章,經考試考核錄用後,在勞務市場辦理就業登記,同時由勞動部門發給《勞動手冊》,企業主管部門不再辦理手續。
任何企業不得在勞務市場外招收、招聘職工或不辦理招收、招聘職工手續。
第七條招收職工的考核內容、標準、方法可由企業根據需要自定,勞務市場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題庫等配套服務。
具有職業技術學校、就業前訓練畢(結)業證和技術等級證書的專業對口人員可免試直接招收。
第八條企業在所在城鎮居民中招收職工,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限制,但招收農村勞動力必須經過市勞動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招用。
第九條企業可以自主確定用工形式,但必須按規定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契約。
凡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化管理的企業應統一使用勞動部門印製的《全員勞動契約化管理勞動契約書》;未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化管理的企業應統一使用勞動部門印製的《勞動契約書》。
第十條企業有義務按規定接收安置復員退伍軍人和轉業運動員,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招收婦女就業,按《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接收殘疾人就業。
第三章 職工的流動
第十一條同一城鎮相同所有制企業職工的流動,由雙方企業自主確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不辦理審批手續。勞動契約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並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後,到勞務市場辦理契約鑑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第十二條市區內職工流動可以不受所有制界限。國有企業職工到集體企業工作,不再辦理保留全民職工身份手續;再回到國有企業,單位可依據本人檔案辦理調入手續。全民勞動契約制工人調入集體企業,須解除原勞動契約,到勞務市場辦理改為集體所有制職工手續。國有企業確屬生產需要從集體企業調入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經調入企業考核,報勞動部門審核,可辦理轉為全民契約制工人手續,並按規定補交養老保險金。
第十三條對勞動制度改革試點的國有企業使用的常年性頂崗的集體所有制混崗工,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可辦理轉為全民契約制工人手續。凡已經辦理了混崗工轉制手續的企業,今後不允許再使用新的混崗工。
第十四條企業職工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害本單位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第十五條對政府決定解散的企業,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由新建單位安置,安置不了的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待業救濟金。合併的企業,職工由合併的企業接收被兼併的企業,由兼併方負責接收職工。國有企業兼併集體企業的,在實行企業職工全員勞動契約化管理的基礎上,可將集體職工轉為全民契約制職工。
第十六條凡因生產經營需要專業技術人才的企業,及學非所用重新求職的職工,均可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勞務市場可為企業和職工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職工本人經企業同意自願離開原企業,暫找不到工作的,可將本人檔案交勞務市場有償保存,待有接收單位後,勞務市場負責介紹職工關係。
第四章 勞動監察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在招用職工和職工流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企業合法用人自主權的,按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違反下列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主要責任者,除限期糾正和清退外,並視情節輕重處以500―5000元罰款:
(一)用工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招用農村勞動力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招用童工或歧視婦女、殘疾人的。
(三)未經勞動部門批准從外地調入職工的。
(四)未經勞動市場辦理有關招收、招聘手續私招濫雇職工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勞動部門應根據用人單位需要,管理和指導用工單位做好就業前培訓和轉業訓練工作。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應為企業招聘人員提供勞動契約樣本和勞動契約鑑證等項服務。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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