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993年,長春市初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02年8月2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長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成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直屬長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級事業單位。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成立時間:2002年8月29日
  • 處室數量:9個
  • 在編職工數量:181人
  • 級別:正局級事業單位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工作成效,獲得榮譽,機構設定,現任領導,最新政策,

歷史沿革

1993年,長春市初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02年8月2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長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成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直屬長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級事業單位。截至2013年底,中心在編職工181人,機關內部設立辦公室、機關黨委、資金歸集處、資金運用處、資產保全處、稽查處、會計處、稽核監督處、信息處等9個處室,下設貸款經辦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朝陽、南關、經開、綠園、高新、鐵路等8個分中心及雙陽、九台、德惠、農安、榆樹、吉林、圖們、通化、白城、四平等10個分理處

主要職責

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具體工作職責為: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自中心成立以來,中心黨組帶領廣大職工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不斷加強領導班子和職工隊伍建設,全面規範各項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管理水平,關注、支持、維護民生,贏得了社會各界和廣大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職工的認可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構建和諧長春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工作成效

近幾年,中心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和行政執法力度,使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率不斷提高,歸集額逐年上升,呈現良好遞增態勢。截止到2007年12月末,全市共有60多萬名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10餘億元。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中心適應全市職工購房貸款的需求,積極調整貸款政策,規範貸款程式,簡化貸款手續,為職工提供優質、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截止到2007年12月末,累計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45餘億元,為改善職工居住環境和居住質量做出了積極貢獻,累計拉動我市經濟成長近一個百分點。

獲得榮譽

中心的工作得到了國家、省、市政府的充分肯定,中心被評為全國建設系統創建文明行業示範點、全省建設系統文明單位和市精神文明先進單位、全市經濟社會軟環境建設先進單位,榮獲吉林省和長春市“五 .一”勞動獎狀。
展望未來,中心將繼續深入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認真執行市管委會決策,為推動全市住宅建設,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為構建和諧長春、宜居長春,推動我市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機構設定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九個處(室)
辦公室、機關黨委、人事處、歸集處(稽查處)、會計處、信息處、法規處、稽核處、提取處。
中心下設八個分中心、十個分理處
朝陽分中心、南關分中心、 綠園分中心、經開分中心、高新分中心、鐵路分中心、貸款經辦中心、客戶服務中心。
雙陽分理處、九台分理處、農安分理處、榆樹分理處、德惠分理處、吉林分理處、四平分理處、通化分理處、白城分理處、圖們分理處。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主任:李曉曼
主持中心黨組和行政全面工作
副主任:陳大偉
分管:人事處、歸集處(稽查處)、會計處、信息處
副主任:易貴平
分管:辦公室、貸款經辦中心、法規處、稽核處
副主任:劉丙球
分管:機關黨委、提取處、客戶服務中心

最新政策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
相關單位各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我市房地產去庫存工作中的作用,根據《關於化解房地產庫存的若干意見》(吉政辦發〔2016〕23號)、《關於進一步促進住房消費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若干意見》(長府辦發〔2016〕1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取消以家庭擁有自住住房套數及所購住房面積作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條件限制,職工家庭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再次申請,但累計不能超過3次。
二、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產生1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以2008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為準。
三、職工首次或第2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職工第3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四、職工首次或第2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存量住房,房齡不超過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房齡超過5年未超過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房齡超過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職工第3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五、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與房齡之和由不超過29年調整為不超過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過30年。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不變。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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