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暫行規定,時間是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屬性是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暫行規定
- 部門: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 時間: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 屬性:管理規定
檔案信息,詳細內容,
檔案信息
關於印發《關於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長公積金管字[2007]2號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公司),中直、省直駐長各單位:
《關於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暫行規定》已經於2007年7月13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7年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關於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規規定,為維護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其住房居住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詳細內容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城鎮務工人員。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務工人員是指與單位簽定勞動契約的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本地城鎮務工人員。
第三條 聘用城鎮務工人員的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單位聘用城鎮務工人員,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建戶手續,並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繳存基數按實發工資計算,但不能低於當年省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最低比例按國家規定和省政府批准的最低繳存比例執行,有條件的單位可按規定向中心申請提高比例。
第七條 城鎮務工人員租賃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按《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執行。
第八條 城鎮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本人可持身份證、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於次月由本人到中心辦理提取審批手續。
第九條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按《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