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日期】1993-09-25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辦法所稱住房資金系指國家、單位、個人按房改有關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資金、單位住房資金和個人住房資金。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
財政、稅務、銀行、計委、經委、財委、科委、建委、教委、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責,積極配合市房改辦和“中心”,做好住房資金管理工作。
(一)國家、單位、個人共同籌集原則。
(二)立足於原有資金轉換原則。
(三)集中管理、專款專用原則。
(四)有償使用、多存多貸、利息優惠的原則。
(一)財政每年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的資金。
(二)財政原每年用於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
(三)按規定提取的房產稅。
(四)從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和地產經營收益金中提取的資金。
(五)按10%比例從房屋租金中提取的資金。
(六)出售直管公有房屋回收的資金。
(七)按5%的比例從單位出售自管房屋收入中統籌的資金。
(八)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
(九)住房資金在使用中增殖的資金。
(十)籌集的其他住房資金。
(一)單位上級部門撥付的專項用於單位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從單位自有資金中提取的住房建設資金、住房折舊費。
(三)單位原用於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
(四)單位出售自管房屋回收的資金。
(五)單位自管房屋租金。
(六)單位組織合作建房籌集的資金。
(七)按規定在成本和財政預算以及在預算外收入中提取或列支的住房資金。
(八)籌集的其他住房資金。
職工個人及其單位交繳的公積金。
(一)發放住房房租補貼。
(二)繳納或支付公積金本息。
(三)解困房、倒危房建設和改造。
(四)發放住房專項貸款。
(五)新建、擴建、改建和購買住房。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
(七)支付住房建設債券本息。
(八)其他住房支出。
(一)發放住房房租補貼。
(二)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三)解困房、倒危房建設和改造。
(四)新建、擴建、改建和購買住房。
(五)單位負擔的公積金支出。
(六)其他住房支出。
(一)購買住房
(二)新建、擴建、改建住房。
(三)大修住房。
單位住房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由單位負責編制,報“中心”批准後實施。
職工個人住房資金使用,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報“中心”批准後使用。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資金購買、新建的住房出售後,必須將原使用的個人住房資金存回本人戶內。
住房資金使用中增殖的資金,專項用於補充備付準備金、貸款風險儲備金和房改各項費用開支。
(一)必須在銀行(含信用社,下同)設立獨立存款帳戶。
(二)必須列入年度住房資金貸款計畫。
(三)必須具有30%以上的建房或購房資金,銀行證明。
(四)必須具有擔保單位或以不動產做抵押。
(五)必須具有還貸能力。
(六)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一)必須具有有關部門批准的建房手續或購房證明。
(二)必須具有30%以上的建房或購房資金。
(三)必須具有擔保單位或以不動產做抵押。
(四)必須具有還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