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1.18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18
  • 實施時間:1997.11.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交繳住房資金的單位,由市房改辦處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住房資金貸款的,由市房改辦通知其開戶行劃回貸款本息,並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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