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1.18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18
  • 實施時間:1997.11.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認購債券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其應認購債券數額,從職工工資中扣繳債券款;單位不扣繳的,視情況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新配住房的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認購債券的,建房單位(含房屋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辦理進戶手續;辦理進戶手續的對建房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第十六條中的“所用公款全部沒收”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五、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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